新破产法(草案)与债权人自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27 03:43:12 341 人看过

一、引言

破产程序作为概括的强制执行程序,对于各种有利害关系的人会产生实质的影响,特别是直接关系到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的清偿利益。以破产程序清理债权债务的案件,多因存在多数债权人而不便于个别强制执行或者无法个别强制执行。所以,破产程序必须解决多数债权人参与的问题。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并实行管理人中心主义,破产立法就必须考虑法院、管理人和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力分配。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所具有的地位,以债权人自治的制度加以规范:债权人以其团体意思决定破产程序的命运。1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自治,就是为多数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平等行使权利而设立的制度。债权人自治,是指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或者选任其代表,对破产程序进行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发表意见并作出决定,并监督管理人正当履行其职责。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自治,是实现破产程序公平清偿宗旨的一项基本制度,它不仅给债权人提供了维护自己公平受偿利益的机会,而且给法院以及管理人取得债权人的团体协作而顺利进行破产程序创造了条件。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债权人的合作精神,在破产程序中设立专门的代表债权人利益的机构,以实现债权人自治。

债权人自治有着悠久的历史。债权人的自力救助存在于早期破产程序中,并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推向了绝对化,反映债权人自治的债权人会议受到了特别优越的尊重,几乎拥有处分债务人财产的绝对权利。但近现代破产立法的主流意识及其实务,是日益强化国家公权力对破产程序的参与程度,使债权人的本位利益不能不受影响,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当然已不如昔日那样优越。在这样的意义上说,债权人自治则是在公力救助范围内的自治,法院对债权人自治的活动拥有最终裁决的权力。2

现代破产立法例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自治设定为两种形式:债权人会议制度和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我国已经起草并准备十年的新破产法(草案),亦将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自治限定为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两种类型。

二、债权人自治的基本形式

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将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自治的基本形式。在债权人会议之下,并非不设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是否设置债权人委员会。3事实上,依照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债权人委员会只是债权人自治的辅助机构。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全体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机关,它依法对破产程序中的专门机构实施监督,通过调查债权以平衡债权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同债务人进行和解而为债权人取得妥协利益,并具体决定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法。

在理论和实务上,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全体的共同意思表示机关,债权人委员会则为债权人全体的代表机构。一般而言,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相辅相成,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目的均在于维护债权人全体的清偿利益。但是,债权人委员会履行职责受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约束,债权人会议凌驾于债权人委员会之上。有关债权人委员会依法同意的事项,得由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确定之;债权人委员会的意见不同于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时,应当服从债权人会议的决议。4债权人委员会在不同的立法例上,称谓还是有所不同的。5

我国新破产法(草案)之所以将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自治的基本形式,源自于我国现行法的规定。1986年,我国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仅仅规定有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利益在破产程序中的代表机构;而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并对债权的调查、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享有较为广泛的权力,较为鲜明地体现了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自治理念。债权人会议的设立,不仅使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行,而且给每个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平等行使权利提供了保障。

首先,债权人会议代表了债权人的团体利益。既然债权人以团体的形式参加破产程序,那么债权人会议就不可能只代表个别或者部分债权人的利益,只能代表债权人的团体利益。但是,债权人的团体利益,不具有绝对的意义,只能以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为基础,故债权人会议以决议的形式来表示债权人的团体利益。

其次,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机关。个别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所为任何意思表示,若力图对破产程序的进行产生影响,例如,同意接受和解条件、同意债务人财产的变价方式、同意进行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等,只能通过债权人会议来实现。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基本形式、表达意愿的场所、行使权利的机关。一方面,债权人会议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提请法院裁定其决议的执行。另一方面,债权人会议可以决议的方式,要求管理人为相应的行为或者不为相应的行为,以对管理人实施监督。但是,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机关,仅仅是法院监督下的自治机关,不具有任何执行职能。

依照我国新破产法(草案)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主要限于:

(1)调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撤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0)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的规定,相对于我国现行破产法6的规定更具有操作性,而且更加广泛和有效力。新破产法(草案)将债权人会议调查债权的职能进行限定,不再赋予债权人会议无法而且难以完成的确认债权的职能;7增加规定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议决重整计划的职能。8

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为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表达意愿的基本形式。但是,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人数众多,对破产程序难以实施日常监督,若经常召集债权人会议,也不利于破产程序的节俭和简化。况且,债权人会议不是债权人全体的常设机关,特别是债权人会议休会期间,无法对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具体事务实施监督。因为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以及1991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均没有规定债权人委员会制度,9我国新破产法(草案)为弥补债权人自治的不足,规定有债权人委员会作为债权人会议的补充。

三、债权人委员会及其职能

债权人委员会作为债权人自治的辅助形式,是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关,代表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监督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对破产程序进行的方方面面实施审判上的日常监督。债权人委员会代表债权人会议行使监督职能,可以较为彻底地实现债权人监督破产程序进行的自治需求。?

我国新破产法草案规定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

第一,债权人委员会有助于债权人会议监督破产程序的彻底化。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利和履行监督破产程序的职能具有时间性,只可以在会议召开时进行,在会议闭会期间,无法行使权利和监督破产程序。债权人会议有必要选任其信任的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员,代表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进行的各阶段予以日常监督。?

第二,债权人委员会有助于减少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次数和节省费用。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外,其他的债权人会议在必要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费时耗力,既不经济又不利于破产程序的迅速进行。由债权人委员会专门行使债权人会议的监督职权,可以有效地避免频繁召开或者长时间召开债权人会议,从根本上节省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费用,以利债权人的公平受偿。

第三,债权人委员会为债权人会议自治职能的自然延伸。债权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的团体意思表示机关,自然也应当有权以决议的方式,选任其信任的人员充任代表,对全体债权人负责。在我国的实务上,现行法也并不妨碍债权人会议选任代表;甚至全体债权人可以委托相应数量的代理人共同出席会议,以实现选任债权人委员会的实际目的。10?

第四,债权人委员会的创设符合国际惯例。破产立法例普遍规定有债权人委员会制度,而债权人委员会已有数百年的历史,充分说明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的生命力。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对债权人团体利益的维护是至关重要的。我国新破产法(草案)规定债权人委员会,使得我国完善破产立法的进程更加符合国际惯例。

依照我国新破产法(草案)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产生。我国破产法可以采用债权人委员会意定制度。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可以根据需要以决议确定。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考虑是否设置债权人委员会的因素主要有:(1)债权人人数的多少;(2)债务人财产的实际价值大小;(3)对债务人财产的清理、估价、变卖的复杂程度等。简单的破产案件,不必设置债权人委员会。11

一般情形下,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就应当选任债权人委员会,以利后续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债权人得依据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决议确定是否选任债权人委员会及其选任债权人委员会的人数。债权人会议通过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以及选任债权人委员会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当占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将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人数限定为9人以下,这样可以节省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成本。?

债权人会议对于监督破产程序拥有广泛的权利,但这并不表明代表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委员会亦可行使这些权利,债权人委员会可以在多大范围内实施对破产程序的有效监督,不仅要取决于破产法的专门规定,而且符合债权人会议的意图则更具有实践意义。一般而言,债权人委员会对破产程序进行日常监督,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职权:(1)调查财产状况;(2)审查同意法定的管理人处分财产的具体行为;(3)对和解协议陈述意见,并监督债务人执行和解协议;(4)申请解任管理人;(5)申请法院禁止执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6)申请召开债权人会议;(7)代表债权人会议独立监督破产程序进行的其他职权。?

但是,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对于债权人委员会则采取了较为谨慎的处理方式。?

首先,新破产法(草案)并没有赋予债权人委员会过多的职能。依照新破产法(草案),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行使债权人会议委托的职权。?

其次,新破产法(草案)有意限定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效果。依照新破产法(草案),管理人实施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等法律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但管理人报告后,债权人委员会能够采取什么措施,法律却没有规定。

四、几点想法

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有关债权人自治的内容并非已经趋于完美,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值得慎重考虑:?

第一,债权人自治可否选任或撤换管理人?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并没有彻底解决债权人自治与选任(撤换)管理人的问题,债权人会议仅仅具有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的权力,而不能决定选任或撤换管理人。管理人中心主义容易导致对债权人利益的漠视,将管理人中心主义限定于债权人自治的范畴,更容易实现破产程序的宗旨。因此,建议新破产法(草案)赋予债权人会议决议选任或更换管理人的职能。?

第二,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是否均应当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应当作出决议;但是债权人会议调查债权时,则没有必要作出决议。依照我国新破产法(草案)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原则上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为必要,即使个别债权人有异议,决议同样产生约束力。但对于调查债权时产生的异议,不能以决议的方式解决,而应当以诉讼的方式解决。因此,建议新破产法(草案)将债权人会议调查债权的事项排除于决议之外。?

第三,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是否应当相应扩张?我国新破产法(草案)规定有重整程序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制度,债权人委员会是否应当依法享有监督自行管理财产的债务人的权力?建议新破产法(草案)对此有所规定,若有规定,债权人委员会无须经债权人会议的委托,12即可监督重整程序中的债务人。?

第四,债权人委员会的人数是否必须多人?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对债权人委员会的选任人数的下限未作专门规定,理论上讲,债权人会议可以选任一人、也可以选任数人组成债权人委员会。但债权人委员会的名称本身就表明该委员会由多人组成,而且起草过程中还提出了委员会代表多元化的思路,这样难免会造成债权人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九名以下的委员组成。因此,建议新破产法对债权人委员会的人数作出提示性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选任一人组成债权人委员会,代表债权人会议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

第五,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地位是否应当进一步提高?依照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地位极为低下,实际上很可能起不到代表债权人会议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之作用。因此,建议新破产法(草案)大幅提高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地位,明确规定:管理人实施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等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的法律规定的处分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并征得债权人委员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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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12月17日,N市中能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市商业银行申请N市地下商城破产一案。次日便在《XX日报》上刊登了N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公告内容如下:本院已受理N市商业银行申请N市地下商城破产一案。根据上述债权人的申请,凡与N市地下商城有债权后,要求将50万元的冻结款项划走,以便了结执行案。N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还了解到1996年2月22日,地下商城总经理王某擅自决定提前支付该商城欠某服装厂的贷款62.5万元,该贷款本应于1996年3月20日到期。(1)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N市地下商城的一些债权人的实现债权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永乐电器厂能否划走50万元的银行冻结款?为什么?(3)地下商城总经理王某决定提前支付某服装厂的62.5万元的贷款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1)无效。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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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在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与决策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审核债权、监督管理人、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以及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等职责。此外,债权人会议还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的权利,并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在破产过程中,债权人会议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破产法中,债权人会议具有以下职责:1.审核债权;2.监督管理人;3.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以及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等;4.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5.根据法院的授权,承担其他职能。 债 权 人 会 议 职 责 : 审 核 债 权 、 监 督 管 理 人 、 通 过 重 整 计 划 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责包括审核债权、监督管理人、通过重整计划等。其中,审核债权是债权人会议的一项重要职责,会议需要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此外,债权人会议还有监督管理人的职责,需要对
    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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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破产法为债权人确保了债务人的还款责任
    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可以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人的财产,折抵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就会暂不执行,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就会执行。如果债务人阻挠执行,法院可以对他采取强制措施。新破产法的重整制度具有的特点1、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提出破产与和解申请,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股东也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根据新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2、重整程序适用优先。在同时存在破产、和解与重整申请的情况下,重整申请优先受理。重整程序启动后,所有执行程序、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均中止或终结,重整程序优先适用。3、参与重整活动的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
    202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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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人破产可以申报债权。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分为两种,一种是连带责任,另一种是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申报债权的理由与其他性质连带债务人申报债权的理由是一致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主债务人还没有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时,也可以申报债权,主要理由是,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理由是其不能完全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亦不足以成就,债权人可以选择直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保证人承担债务,因此,允许承担补
    • 破产法对破产债权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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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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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09
      法律规定申请破产的主体是债务人和债权人,那么你员工成为债权人后是可以申请破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