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结破产程序的公告谁刊登
一般破产案件中,上述公告应当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另外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所在地报纸上刊登。本文仅讨论人民法院报联系刊登公告的事宜,当地报纸刊登事宜请各位破产人自行联系咨询。
在诉讼类案件中,常出现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的情形。对于该种类型的公告刊登,案件承办法官会直接联系人民法院报在当地的代理点办理登报事宜。当事人或代理律师仅需根据承办法官的要求将确定金额的公告费支付至人民法院报特定账户即可。但是,在破产案件中,为加快案件办理进度,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常常会涉及处理公告刊登相关事宜。但是,破产案件的管理人系非法院单位,实践中人民法院报各地代理点不接受除法院以外的单位联系刊登公告。鉴于此,破产案件管理人须直接联系人民法院报北京总部,远程办理公告刊登的事宜。
二、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有哪些
1、终结裁定。
有上述后三种事由即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者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的,管理人有义务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如果管理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提请终结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裁定终结。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应当予以公告。
2、破产宣告时的终结
通常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人民法院在破产宣告时,已经发现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的,应当同时裁定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这种情况称为同时终结。同时终结也可以由债务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三、终结后的有关事项。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有关事项,按以下规则处理:
(一)办理注销登记。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的意义是破产企业的法律人格归于消灭。管理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公章以及工商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在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终结的情况下,终结后的有关法律事务,如企业注销登记,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的人员办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管理人未提请终结有过失的,由管理人承担。
(二)管理人职务终止。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三)连带债务的存续。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四)新发现财产与追加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新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财产的,按照追加分配程序办理。
(五)其他事务。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其他事务,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安置企业职工等,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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