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有七种,分别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与勘验笔录等。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证据材料之一——病历资料即是书证。
物证指用外形、特征等说明待证事实的物品。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为造成损害后果的材料或药品,如骨折行内固定术后,因用于内固定的钢板存在质量问题而断裂于患者体内,不得不行手术取出,该钢板即是物证。
视听资料是用录音、录像以及计算机等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做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也常常使用。如在一起因呼吸机出现故障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提供了同病室的病人作为证人,证明呼吸机出现故障后长期鸣响,医疗机构却没有人来排除故障的事实。
当事人陈述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法庭所做的陈述。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是证据材料的,因当事人总会做有利于己方主张的陈述,故法庭对当事人陈述的采信一般有赖于其他证据的佐证。
鉴定结论指诉讼过程中法院指定专门机关对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做出的结论。
勘验笔录指审判人员对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查验、拍照、测量所得的资料。
证据是诉讼过程中至关重要的材料,既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也是法院最后做出裁决的根据,所以认真准备证据材料常常是赢得诉讼的关键。
损害结果存在的证据是什么
主要是病历、诊断证明、医疗和其他费用凭证、收入证明等。
无论是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还是医疗终结后仍存在的损害,均属于医疗损害。而且对于患方来说,并不苛求其在起诉时,对损害有科学、客观的认识,只要其认为某一结果属于医疗损害即可。至于该结果最后如何认定,那是鉴定和审理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医疗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发症、后遗症、伤残、死亡及误诊、漏诊引起的后果等,均可为患方起诉的“损害结果。”
在诉讼中常见的问题是患方提供的其他费用凭证与案件事实缺乏关联性,因此在收集这类证据时,要尽可能完整记录费用的用途、发生时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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