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到付款,收货方拒付运费,谁担责?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定剩余运费由发货人向物流公司支付。
2010年9月23日,发货方孙某选择货到付款的方式委托广州某物流公司托运一批家具前往四川成都。家具如期运至后,收货方刘某支付了运费8000元后拒付剩余运费。后虽经物流公司多次追讨,但收货方、发货方各执一词,拒不支付剩余运费。求偿未果后,物流公司将发货方孙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未付的运费10500元。
发货人孙某是否应向物流公司支付拖欠运费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发货人孙某称,其与收货人刘某早已达成协议,约定发货人孙某只是代买家刘某寻找货运公司,原告与被告孙某之间并不存在货运关系,货物的运费、关税均由收货人刘某负责支付,并向法庭提交了其与刘某签订的《特许经销加盟合同书》。另孙某主张,物流公司在运输货物过程中存在转委托其他物流公司运输的行为,且运输过程中导致部分家具损毁,由此产生维修家具费用9270元应当予以扣减,加上收货方刘某已支付的8000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孙某支付运费10500元的请求。
物流公司对发货人孙某提交的《特许经销加盟合同书》不予确认,认为与其无关,只是发货人与第三人的私下约定。而家具的付费方式为货到付款,现货物已经运到目的地,原告已经完成了托运单约定的义务,但发货人孙某与收货人刘某没有按时足额支付运费,要求被告发货人孙某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作为本案原告的物流公司并不清楚发货方和收货方的约定,法院也无法核实被告孙某提交的与收货方刘某签订的《特许经销加盟合同书》的真实性,而且货到付款的表述并没有排除发货方孙某的付款义务;发货人孙某提出物流公司违反约定将货物转给他人承运,但其并无证据佐证双方有关于托运车辆的约定;发货人主张托运货物发生损坏,其也并未在本案中提起反诉要求物流公司赔偿,因此,法院对发货人的抗辩不予支持。因发货人没有证据证明物流公司已收到案涉全部运费,所以,法院采信物流公司的陈述,认定收货人已向物流公司支付运费8000元,剩余运费由发货人向物流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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