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儿子或女儿去世的情况下,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就产生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定条件。儿子或女儿去世,婚姻关系随之消灭,儿媳、女婿丧失了对公婆、岳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基础,此时公婆与岳父母也没有权利再要求儿媳和女婿尽赡养义务,如果公婆与岳父母有这种需要,就只能以给付对价的遗赠扶养的方式进行,此时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法律允许和鼓励的。实际生活中这种情况较普遍,在没有其他子女或者其他子女不孝顺的情况下,老人一般很愿意与对自己一直体贴照顾入微的儿媳和女婿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这是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儿媳、女婿的诚信付出换来的,法律给予承认和提倡是理所应当的。
三,遗赠扶养协议须实际履行。
如果签了遗赠扶养协议,抚养人拒不履行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约定义务,那么相当于扶养人违约,遗赠人可以单方撤销该协议或者申请司法机关予以撤销,如果遗赠人已经去世,其法定继承人可以主张该协议已经丧失履行前提,即遗赠人的遗产不能按协议给予未尽扶养义务的扶养人。
一、老人去世土地征收款怎么分
在我国,继承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遗嘱继承就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处理他所遗留的财产。而法定继承则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分配办法对遗产进行继承,这种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来进行的。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主要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亲疏远近和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来确定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者丧失了继承权时,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没有先后顺序,一般情况下都均等的分割遗产。
别外,丧偶的儿媳与公婆,丧偶的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也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有不少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公婆和岳父母在生活上尽了抚养义务,这种道德风尚是十分可贵的。因此,《民法典》第1129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此可见,是否尽了赡养义务是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能继承公婆或者岳父母遗产的前提条件。只要符合这一条件的,也不受是否再婚的影响,他们继承的遗产也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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