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限制不当利用关联关系有哪些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四条【限制不当利用关联关系】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
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联交易损害小股东利益如何维权
在实践中,常见的非法关联交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不公平的资产买卖。
如优质资产置换负资产、购买负债等。
2、控股股东操作公司对外担保。
3、大股东挪用公司资金或无偿拖欠公司货款。
4、以公司债权抵充大股东的债务。
5、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掠夺公司利润。
如低价或高价向关联公司出售或购买原材料等。
6、进行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行为。
当公司小股东认为关联交易损害了自身利益、公司利益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权追偿:
1、依法行使知情权,积极向法院诉讼追偿。
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也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首选方法。
股东的这些权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绝。
股东查阅到这些资料后,如果经过分析后认为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则可以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或撤销公司决议,据并《公司法》的规定要求与会的股东、高管承担赔偿责任。
2、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当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
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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