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身权利的刑事赔偿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20:41:29 318 人看过

侵犯人身权利刑事赔偿范围】行使侦查、起诉、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人身权利的,被害人有权要求赔偿:(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严重犯罪嫌疑的人错误拘留;(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变无罪判决,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殴打、教唆他人等暴力致公民人身伤亡的;(五)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人身伤亡的。第五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执行过程中,殴打、教唆他人殴打或者其他暴力行为,非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使公民人身伤亡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赔偿。第十一条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赔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限制人身自由、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由受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被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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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4日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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