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身权利刑事赔偿范围】行使侦查、起诉、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人身权利的,被害人有权要求赔偿:(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严重犯罪嫌疑的人错误拘留;(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变无罪判决,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殴打、教唆他人等暴力致公民人身伤亡的;(五)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人身伤亡的。第五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执行过程中,殴打、教唆他人殴打或者其他暴力行为,非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使公民人身伤亡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赔偿。第十一条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赔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限制人身自由、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由受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被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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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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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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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犯罪是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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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07国家赔偿的刑事赔偿指的是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的刑事赔偿和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刑事赔偿。哪些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赔偿?越秀法院郭法官为您解答。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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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是什么天津在线咨询 2022-04-15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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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有哪些范围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08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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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的范围有哪些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13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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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云南在线咨询 2023-01-03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