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一、重大误解的法律特点
1、误解是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发生认识上的错误。
2、误解是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认识错误。
3、误解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如果仅仅是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同时,误解还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4、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会订立合同或虽订立合同但合同的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无因果关系的误解,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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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会认定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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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重大误解的法定情形,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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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重大误解由以下要件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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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合同签订重大误解,重大误解的情况有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07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主张双方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较为普遍,尤其是在签订买卖合同等交易行为中。对合同内容重大误解的认定可以参考如下方面:一、重大误解应当是由于误解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是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而非合同相对方的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二、重大误解中的误解应是对合同内容构成重大误解。也就是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三、产生重大误解的合同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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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误解而做出的民事行为属于重大误解,是否属于重大误解的范围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28这个不属于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因重大误解而做出的民事行为一般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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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能够构成重大误解澳门在线咨询 2023-03-07能够构成重大误解的情况如下: 1.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4.误解是误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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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重大误解,有哪些规定台湾在线咨询 2023-11-22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误解: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2、对当事人的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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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包括哪几种情形的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12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 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如当事人误以为出租为出卖,这与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完全相反。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的误解。 如把甲当事人误以为乙当事人与之签订合同。特别是在信托、委托等以信用为基础的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就完全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3、对标的物种类的误解。 如把大豆误以为黄豆加以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