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也可以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章程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小股东拥有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权利;公司的董事、高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起诉;小股东也享有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等。
建立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实效机制的几点思考
1逐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提供统一的劳动就业管理与就业服务
实际上,户籍本身的基本职能只有两个:一是证明公民的身份,以便于公民参与社会活动;二是为国家行政管理奠定基础,提供人口数据。但是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赋予了户籍太多的东西,使其承载了不可承受之重。因此,我国户籍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剥离这些不相关的东西,恢复户籍的基本职能,只要是我国的公民就可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享有同等的就业机会。允许农民工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部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合理、自由地流动。同时,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亟需解决的是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问题,逐步推进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措施的落实。尤其需要从城乡统筹的角度确保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社会保障待遇。今年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成渝城乡统筹综合改革试验区对这些些问题的解决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2、加强执法,大力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
加强执法,努力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机制的建立十分重要。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当扮演好以下角色:
首先,当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行政规范的制订者。各级政府机关不能只顾眼前利益或者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而要从大局和长远考虑,根据各行业、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行政性规范,确保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其次,当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制度的执行者。在构建和谐法治社会、打造责任政府的今天,不仅需要事发后的专项工作,更需要一种常态下的工作程序、监督检查制度和官员问责制度,对地方政府的权力和责任进行规束,并制定明确和严格的措施,严惩不作为者和滥用职权者。只有这样,才可能不再有带血的砖生产出来。
3、推进工会改革,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
绝大部分市场经济国家都采用了由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并把其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实施社会经济政策的重要程序。探索农民工加入工会的途径以及方式的工作必须长期、持久地进行下去。最大限度地将农民工吸收到工会中来,从而逐步形成凝聚力。同时,推进工会的自身改革。在西方国家,工会是以维护和改善雇工的劳动条件、提高雇工的经济地位为主要目的,由雇工自愿组织起来的团体或联合团体。我国农民工加入工会的制度障碍在2001年《工会法》修改后已基本消除,现在主要的问题在于工会的力量微弱,面对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事件无能为力。因此,增强工会的独立性至关重要。这不仅需要制度的保障,更需要资金的支持。同时还应转变工会的观念,提高工会干部的水平,才能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
4、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增强市场竞争力
无论原因如何,农民工自身素质不高是不争的事实,而这也是影响农民工劳动保护长效机制建立的重要原因。因此,很关键的一点还在于提高农民工的自身素质,从而增强其市场竞争力。首先,应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让农民工拥有一技之长。农民工输出地的地方政府应在输出之前对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而工会和用人单位也应提供培训服务,不断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其次,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这就需要借助法律知识的宣传,让农民工充分了解自己享有哪些劳动权益,一旦权益被侵犯可以采取怎样的措施自我保护。与此同时应开辟一些绿色通道,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
文/龙云明(沙区法院)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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