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居住权的特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11:21:43 397 人看过

1、居住权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物权,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2、居住权人应严格限定于自然人,居住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这是因为居住权主要是为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主要是源于赡养、扶养和抚养的需要,往往涉及到的是家庭成员、配偶的特有或应有的利益,这就决定了我国居住权的享有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不可以享有居住权。

3、居住权不具有转让性。在罗马法中,“人役权是不能让与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则可以转让,如转让某年对某土地的收获权。就人役权的性质而言,它不能与权利人相分离,故权利人死亡,其权利即行消灭”。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受居住权的目的和性质的限制,应当明确居住权是一项不可转让的权利。

4、居住权的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身性。这一点是居住权的一项重要特征。居住权因为是用来供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权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当理解为与其生命共始终。居住权的这种期限的长期性、终身性无需在合同、遗嘱、遗赠中规定下来。应解释为当然应当这样,或理解为是一种当然的默示条款。

5、居住权因为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即用来供无房屋的人居住的,是用来确保其生存利益的,所以居住权人享有的居住权不能转让、不能上市让与给他人。出租也只能是出租房屋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并且,居住权不得由他人继承。这一点表明了居住权权利主体的特定性。

房屋居住权的案例

茅某的儿子因为石门二路房子的居住权问题而与茅某的养母发生纠纷。为此,茅某的养母曾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确认茅某的儿子、儿媳在该房屋没有居住权并判令小夫妻迁出。后来,茅某听说儿子的前妻打算向养母买下这间引发了矛盾的房子,此事让茅某极为震怒,产生了要杀养母和儿子前妻的念头。

去年4月,石门二路一名64岁老人疯狂举刀砍死九旬养母并刺伤前儿媳。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惨案的制造者茅某作出一审判决,他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4月27日上午10时30分许,茅某带着一把不锈钢单刃刀和一根棉绳来到了养母家。一见养母,茅某就拔刀相向,朝养母的胸腹部猛刺数刀,之后茅又用棉绳勒住养母的脖子,最终导致其窒息。养母死后,茅某擦去血迹,还将养母的尸体搬到沙发上盖好被子,等待儿子前妻的到来。

中午12时20分许,小保姆来到茅某养母家打扫,发现茅某的养母已经死了。此时,茅某还一心想要杀儿子的前妻,于是他强迫小保姆待在屋子里,不许离开。到下午2时许,儿子的前妻在妹妹和妹夫的陪同下来看望茅某的养母。守候多时的茅某当场拿刀刺向儿子前妻的腹部。居委会干部闻讯赶到现场,只见茅某追赶着儿子的前妻来到电梯口,并朝她颈部和背部连刺了数刀。幸亏儿子前妻的妹妹、妹夫及时阻止了茅某进一步行凶。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茅某因家庭纠纷迁怒于养母和儿子前妻,持刀刺杀养母,并追杀儿子前妻,导致儿子的前妻轻伤。他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茅某到案后有自首情节以及本案是家庭纠纷引发,对茅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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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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