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除以传统方式向行政机关递交申请书以外,还可以利用现代的通讯手段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向具备接收条件的行政机关,通过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通过上述方式提出申请,主要适用于只需要申请人提交有关书面材料,不用提交实物、样品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作出这一规定,目的在于鼓励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利用现代科技,提高行政效能,同时也体现了行政许可的便民原则。以上述方式提交的申请具有与普通申请书相同的效力。鉴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在一些地方还是新鲜事物,在具体操作程序上还有待完善,因此行政许可法只作了倡导性的规定。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包括哪些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是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一般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本条从三个层面界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原则上是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是现代行政管理领域必不可少的一种手段,是一种公权力,具有一般公权力所共有的特点。其主体必须是公法人,行政许可权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其实施主体原则上应当是行政机关。在我国,作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国务院及各部委;二是省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三是县级以上政府及主管部门。
(二)有些组织也可以实施行政许可
由于现代国家事务的繁杂性和变化多样性,决定了行政机关并不能也不应该成为行政许可的惟一实施机关。有些组织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成为行使行政许可权的主体,这些组织主要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它们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例如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等。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一是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是行政机关。在我国,作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的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各不问、省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及主管部门。二是行政机关的实施主体必须依法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即有权对社会上的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管理。三是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必须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权必须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
2.授权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授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律、法规将某些行政权力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来行使的一种法律行为。
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是有权授权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城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方式必须以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
二是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应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通常是指该组织承担着管理公共事务的责任。
三是被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这表示被授权的组织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和承担实施行政许可的职权和责任。
三、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它与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相并列,分别作用于各种部门法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必须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有以下方面:
1.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按行政隶属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而又不够刑事处分或违反内部纪律的人员所施行的法纪制裁。
我国《行政许可法》中的行政处分,是指享有行政许可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上级有关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人给予的行政处分,依据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的制裁。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用适当的处罚方式对其进行处罚。
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人因犯罪行为应向国家承担的,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保证实现的刑事实体义务。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1.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是实现刑事责任最基本的方法,我国《刑法》第33条规定: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第34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第35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
2.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制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
为实现刑事法律责任,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拘留等,以及我国《刑法》第36条、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式等,也适用于违反行政许可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如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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