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批复的主要行政机关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9 21:12:39 334 人看过

主要是政府内部机关。行政批复是上级政府机关能够对下级政府机关的请示、申请作出行政批复,既是一种行政权力,更是一种行政职责。

一、公司红头文件在什么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红头文件的情况有:

1、政府机关部门向下属各部门社团发通知,采用红头文件。

2、企业内部由总经理签名的向内部发的重要通知,如人事任免等,可采用红头文件。

3、红头文件一般是上面向下面发正规的通知采用的格式。企业、公司向政府部门的文件最好不用红头文件。

4、对主管部门、上级(总公司)政府部门(法院、公安、消防出具的证明文书可不用)的请示报告类文件,一般用上报类红头文件。

5、对各部门下发的公司各类决策性文件、各部门负责人的任职通知等使用下发性红头文件;再就是公司老总说用红头文件下发(或上报)的其它重要文件。

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区别是什么

(一)性质不同。行政复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所有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而行政诉讼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司法监督,是一种司法行为。

(二)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例如,对某县烟草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向该县烟草专卖局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即市(或者地区)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三)受案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也就是说,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未必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另外,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以后,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使某行政争议只能通过行政复议而不能通过行政诉讼得以解决。

(四)审查的力度不同。受理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力度要大于行政诉讼。

(五)审查依据不同。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而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和规章只作参照。

(六)审理程序不同。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而行政诉讼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的制度。相对而言,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

(七)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审查的范围限于原告请求范围;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这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

三、同级单位可以用报告吗

同级单位不需要用请示报告,请示报告专用于上下级之间,不适用同级单位。同级单位可以使用“函”附以下文字,仅供参考:

(一)函:发布规章或临时性规定及对机关团体、公司行号、私人或关系企业各公司间及公司内各部门间行文使用。

(二)公告:就主管业务向公众或特定对象宣布时使用。

(三)便函:关系企业各公司、部门间或公司内各部门间业务接洽时使用。

(四)签呈:下级对上级有所请示或报告时使用。

(五)电报:业务处理须以电报行文时使用。

(六)表格式公文:政府机关规定之表格式公文及公司人事令等,可依实际需要印为固定格式使用。

(七)其他:

1.司法文书依据司法部门规定程序实施;诉讼文书,依政府有关部门诉讼审议委员会规定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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