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东方11组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6:43:05 168 人看过

沪青征补[2010]第0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0]127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东方11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2648.30平方米,建设用地0.00平方米,未利用地0.0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2648.30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关于同意实施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调整方案的复函》(沪发改价督(2009)013号)执行,标准为农用地每平方米37.8元、非农用地每平方米37.8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沪房地资法[2007]277号)执行,补偿费用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6]第009号)执行。青苗补偿费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粮棉地为2.35元、蔬菜地为2.35元,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按《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执行。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个日内,即

2010年5月13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青浦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2010年4月20日前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青浦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联系人:程琪联系地址:青浦区青安路356号。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青浦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0年4月1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主体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主体

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拟订详细方案,并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随后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主体

市、县人民政府对经过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在关注和充分考虑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进行批准,批准之后并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主体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经政府批准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在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将有关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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