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股权被冻结,该怎样应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08:35:19 315 人看过

股权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限制股权所有者提取或转移自己股权的一种强制措施。这种措施当中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股权的收益不当流失。给上市公司内部的利益造成的损失。在这种股权冻结的过程中,并没有否定股权持有者的股东身份。股票持有者同样享受股票的收益权以及其他的各项权益。

股权的冻结主要是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处分股权(股权转让或股权质押),防止股权收益的不当流失,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

而股权冻结并没有否定股东的资格。也没有必要限制股东对于共益权的行使。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可以在正常行使共益权。

国有股权转让怎样确保其他股东的购买权呢

根据拍卖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以其他公开方式确认后,国有股权的拍卖成交,国有股权转让合同即告成立。但是,如果其他股东要求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就产生了矛盾。有人认为,在国有产权转让已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发生此类矛盾,就应优先适用《办法》的规定,排除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笔者认为,国家及其投资的国有企业与其他股东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都必须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约束,在国有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不应受到剥夺或限制。《办法》作为行政规章,其法律位阶比公司法要低,其规定与公司法产生矛盾时,应优先适用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赋予的法定权利,因此,《办法》规定的国有产权的上市交易不能对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熟视无睹。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国有产权上市交易已经成为大的趋势。因此,在国有股权进场拍卖的情况下,尊重竞买人的竞买预期,充分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法律必须作出规定,协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上市交易与股东有限购买权的保护问题。笔者认为,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在拟转让国有股权的时候,拟转让的股东应当首先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在通知中应当写明将经评估且确认的国有股权的价值作为拟转让的价格,征询其他股东是否同意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此价格购买。如果股东同意购买,则该股权不应再上市交易。

其次,如果不同意上市交易又不购买的则视为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股东明确同意上市交易的,则应在上市交易时专门通知该股东,使其可以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竞买并且在竞买过程中主张优先购买权,但不宜在拍卖行一锤定音后再以买受人的最高报价行使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仅指以非拍卖方式出让股权的情况。

最后,如果参与竞买的其他股东与拍卖行达成协议,并事先告知全部竞买人该股东拟以其他竞买人最高成交价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事实,倘若全体竞买人对此无异议,而且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对最高应价竞买人参与竞买过程的实际损失予以充分补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可以建立在牺牲最高应价竞买人的成交权的基础之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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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08日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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