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抗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二审上诉人)陈××,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陈清广,男,1968年2月8日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4年4月2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三个月,2004年5月25日被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4年6月24日被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04年9月3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原审被告人陈清广故意伤害一案,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4日作出(2005)延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均不服,分别提出抗诉、上诉,本院于2005年6月15日作出(2005)新刑终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不服提出申诉,本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新中刑监字第18号再审决定,本案进入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5)新刑终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延津县人民法院(2005)延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安利军
审判员谢田霞
审判员李彦海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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