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和范围
1.1本文规定了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可程序
1.2本文件适用于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P)对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进行的评审和认可工作。
2引用文件ISO/IEC指南
2:1991标准化及其相关活动的基本术语和定义GB/T6583一1994一ISO8402:1994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一术语《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准则》(CNACP101一96)《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准则说明》(CNACP201一96)《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9号)《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3定义
3.1认证机构
国家技术监督局依据法律、法规批准设立或授权组建的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评价服务的第三方中介组织。认证机构包含两个层次:即管理委员会或认证委员会及其领导下的工作实体(认证中心、秘书处)。
3.2认可
CNACP依据《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准则》等适用文件,对认证机构进行怦审、评定并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颁发证书,证明其有资格面向社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评价服务的活动。
4认可机构。
4.1CNACP是经国家技术监督局督依法授权,统一负责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资格认可及获准认可后的日常监督的评定组织。
4.2CNACP由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方面的代表或专家组成。其日常工作由秘书处承担。CNACP秘书处设在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认证办公室。
5认可申请
5.1申请
5.1.1申请认可的产品
质量认证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明确授权一名代表签署CNACP规定的《认可申请书》并提交CNACP秘书处,其内容包括:
(1)申请认可的业务范围;
(2)申请人同意遵守认可要求与程序并提供认可所需文件
和资料的承诺。
5.1.2申请人必须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包括: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实体)的名称、地址、法律地位及资源(包括:资金、人员和技术)情况;
(2)与申请认可的业务范围相应的标准和检验机构情况;
(3)申请人申请认可前从事产品质量认证的情况;
(4)质量手册以及必要的相关文件。5.2受理
CNACP秘书处对申请人提交的认可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6评审的准备
6.1评审的计划
CNACP秘书处组织制定评审计划,对评审活动作必要的安排。
6.2组成评审组
CNACP秘书处指派评审组,对申请人提交的认可申请文件实施评审。评审组可配备必要的技术专家,作为评审组的技术顾问。
6.3评审计划的通知
6.3.1cNACP秘书处将评审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及评审组的职责提前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指定的怦审组成员有异议的,可向CNACP秘书处提出。
6.3.2CNACP秘书处将评审计划通知申请人,包括评审活动的安排与日期,并与申请人达成一致。
7评审
7.1现场
评审组按照CNACP秘书处确认的评审计划,依据《产品认证机构认可准则》等适用文件对申请人从事相应范围内的认证活动及能力实施现场评审。
7.2对申请人认证活动的观察
对于初次申请认可的申请人,在通过现场评审之后,批准认可之前,CNAcP需对申请人进行的产品质量认证活动进行全面的现场观察。观察的认证活动一般为三次。申请人应将CNACP指派的观察员姓名提前通知申请认证的企业。
8评审的报告
8.1报告程序
评审报告程序为:
(1)评审组离开评审现场前与申请人的管理者召开会议,由评审组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申请人报告评审的结果,说明申请人是否符合有关认可要求的规定;
(2)申请人可对评审结果提出意见,并需向评审组提交有关证据,表明为消除不合格项,已采取或计划采取的具体措施;
(3)评审组将评审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CNACP秘书处;
(4)CNAcP秘书处及时将评审情况正式通知申请人,明确须消除的不合格项。根据不合格的性质,CNACP秘书处将通知申请人需要进行全面或部分复审,或要求申请人提供已采取措施的书面证据等监督时予以确认。
8.2评审报告的内容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评审的日期;
(2)评审组长及其他评审组成员的姓名;
(3)评审对象一申请人(实体)的名称、地址等;
(4)评审覆盖的产品范围及有关内容;
(5)对申请人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说明,对不合格项应明确其性质。
9评定与批准
9.1评定
CNACP根据评审报告等对申请人的认可资格进行评定,作出认可资格评定结论,并形成书面报告。CNACP的评定报告经CNAcP授权代表签署后报国家技术监督局。
9.2批准
根据CNACP的评定报告,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对申请人的认可并颁发认可证书,允许申请人在规定的认证业务范围内使用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
9.3认可证书
认可证书的内容包括:
(1)认证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2)获准认可的业务范围;
(3)认可的生效日期与有效期。
10监督与复评
10.1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当接受CNACP每年至少一次的监督检查。CNACP根据监督检查的不同情况,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提出确认、注销、暂停或撤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建议。
10.2获准认证的认证机构扩充业务范围的,必须经CNACP评定,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10.3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质量体系发生较大更改时,应当报CNACP确认,
CNACP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要求重新评定。10.4认证机构在认可有效期后需要继续保持其认可资格的,应当在认证书有效期满前90天,向CMACP提出复评申请。10.5监督与复评的程序与上述有关初次认可的评审程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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