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中止执行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2 22:26:16 140 人看过

中止执行具体内容

现行法律依据对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作了规定的相关法律条款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32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02条、第103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15条。折叠具体内涵立法规定与司法解释规定的中止执行的情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7)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涉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被执行人申辩有《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1)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执行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或上级法院提审裁定的。

中止执行的程序

中止执行的原因一旦发生,人民法院即应依职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发现中止执行的原因存在时,应积极地将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中止执行的裁定,一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执行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法院公章。

执行中止是暂时性的,引起执行中止的原因一消失,即应恢复执行程序。恢复执行,一可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并通知执行当事人和其他参与执行人;二可由执行当事人申请恢复,经法院同意后继续进行。

恢复执行是原执行机制的继续运行,不是执行程序的重新开始,执行中止前已为的执行仍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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