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超过追诉时效要不要追责
1、刑事诉讼法中,超过追诉时效的,一般不需要追责;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如果必须追诉的,则经最高检核2、准,也可以继续追责。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刑事追诉权的主体是谁
1、所有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其中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专门机关和当事人是主要的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一般诉讼主体。
2、我国刑事诉讼主体包括三大类:一是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刑罚执行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二是直接影响诉讼进程并且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是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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