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的性质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9:13:30 203 人看过

侵权既可能构成民事案件,也可能构成刑事案件,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侵权而构成刑事案件的,必然构成民事侵权,但构成民事侵权的不一定构成刑事案件。二者的联系在于刑事侵权是由民事侵权发展而来的,是一种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二者的区别在于社会危害性不同,民事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轻,刑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重。二者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社会危害性只有达到应受刑事处罚时才构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侵权损失及获利计算问题

1、对权利人因侵权所导致的损失计算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2、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问题:《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3、《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这类侵权的当事人员应根据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办理赔偿时,应积极的按照自身的实际损失和我国的法律规定,对自身的损失进行计算,要求这类侵权企业对自身进行相应的赔偿,赔偿自身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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