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延长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五类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多
目前,从劳动者的投诉和劳动争议案件来看,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建筑企业农民工、一些改制国企、困难企业、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和有些煤矿企业的职工,显现出——
五类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多
劳动者权益受侵害是一个现实存在的事实,记者从劳动部门的采访及现实生活的接触中,可以说劳动者权益易受侵害大多集中在建筑企业的农民工、一些改制国企、部分非公有企业的职工和有些煤矿企业职工。特别是一些经营困难企业的职工和小型单位的职工,他们的劳动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农民工权益受侵害,建筑企业尤为突出。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有的签订不平等合同,甚至还有签订生死不管的霸王条约。记者曾看见有农民工手持老板在空烟盒上给签的月工资450元,发生伤亡事故概不负责的所谓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和随意克扣农民工工资相当普遍,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更是家常便饭。建筑企业的农民工大多没有正常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单就拖欠农民工工资来说,仅西安市碑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去年11月到今年上半年,就先后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突发事件7起,清欠金额达1367万元。
一些改制的国有企业职工权益难以保障。一些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欠缴社会保险费,使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无法接续。特别是一些困难企业欠职工的债务过多,根本无力偿还,更无能力支付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一些因各种原因长期游离于企业,既上不了班,又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所谓两不找人员,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引发职工群体性上访发生。
部分非公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多遭侵害。非公有制企业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任意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给劳动者参加养老、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不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在一些商贸门店和餐饮小店的打工者,其劳动权益状况更差。由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频发。据有些县区的劳动部门调查,职工因工伤和社会养老保险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上升,占信访和申诉案件的30%以上。
有些煤矿企业职工的职业健康和生命安全遭受威胁。一些国有煤矿企业特别是小煤窑矿主为了获得最大利润,不顾及职工的生命安全。一些小煤矿,职工的劳动条件恶劣,没有相应的劳动安全设施,根本没有劳动保护,伤亡事故频仍。隐瞒事故,隐匿处理遇难矿工尸体的事情在我省不止一次的发生。不少煤矿企业不对劳动者进行定期的体检,甚至体检后不告知职工体检结果,还有的国有煤矿隐瞒职工患有职业病,还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申请工伤鉴定有意刁难,甚至威胁恐吓
在这些企业中,工伤争议案件有增无减,还有一个困扰的问题,就是社会保险中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争议案件解决的难度较大。
当我们面对终年辛勤劳作的劳动者时,他们为社会和人类创造财富,令人起敬。但是他们的劳动权益屡遭侵害,这不得不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劳动关系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建立和谐社会就是一句空话。
我们呼吁全社会都要尊重劳动者,关爱劳动者,真正让他们充分享受法律赋予的权益;我们呼吁劳动者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既要做个合格劳动者,又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力度,建立应对机制,加大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案件,让劳动法规真正成为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会组织要把劳动者组织起来,团结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周围,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维护他们的权益。同时,我们还期望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认真落实劳动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在口头上懂得,还要在行动上懂得没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没有和谐的企业,就得不到企业和社会的最大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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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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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劳动者如何维权新疆在线咨询 2021-06-30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采取以下列途径寻求救济,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协商和解 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此途径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二)劳动争议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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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应该如何维权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131、协商调解。可以与单位自行协商处理;也可以申请用人单位内劳动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2、检举控告。发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劳动监督或其他劳动执法部门进行揭发举报。可以不经过协商或劳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并在接到仲裁书起15日内向法院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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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人单位打架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怎么处理青海在线咨询 2023-03-14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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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赔偿金标准有哪些福建在线咨询 2023-08-30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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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方式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还是侵犯劳动者个人权益?广东在线咨询 2021-10-23是。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是劳动能力相对过剩,资本强,劳动者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比较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作为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动双方关系的平衡。实践中使用者过强,劳动者过弱,对使用者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会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偏离《劳动合同法》的价值方向。规定平等自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际上不平等的状况,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