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保险机构责任
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投诉办法》突出并强化了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在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中的义务和责任,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是要求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健全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制度机制,明确工作部门和岗位,充实工作力量。二是要求保险公司总公司及其省级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指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责任人,同时加强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三是要求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做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有关信息的公开工作。四是要求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要按照《投诉办法》规定受理保险消费投诉,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告知保险消费者。五是要求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每季度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其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情况。六是要求各级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督办、监督和考评,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投诉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如果保险消费者对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不满意可以怎么做?对于如此提问,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投诉办法》规定,如果保险消费者对保监会派出机构作出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保监会书面申请核查,保监会应当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查决定。如果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作出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该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申请核查,核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查决定。此外,《投诉办法》规定了各地区保险行业要建立保险纠纷调处机制,保险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保险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保险消费者还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保险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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