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小东(17岁)是北京某职业学校的寄读学生,2008年12月他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北京另一职业学校的少女小甜(17岁),两人迅速恋爱,然后在校外租房同居。2009年3月10日下午,小甜的前男友黄某突然闯进二人的租住的房屋,小甜与对方发生争吵。黄某遂用刀将小东和小甜刺成重伤。当晚,黄某被警方抓获。
事发后,小东的父亲刘某发现,儿子小东不仅在事发前一直没回学校,而且平时经常不到学校上课。刘某遂以校方对尚未成年的儿子没有尽到监管职责为由要求校方赔偿20万元。
经法院多次调解,学校认识到自己负有监管不力之责,双方签订了补偿协议,校方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法官讲法:
此案是一个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虽然此案是调解结案,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赔偿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即: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该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事故虽然发生在校外,但作为一个寄读学校,对学生校外投宿、逃学等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因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确认如上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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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在能够确定加害人时,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补充责任人不承担责任。 只有在加害人无法确定时,由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能够确认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则先由加害...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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