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55年11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加速国家经济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人民节约储蓄,特发行一九五六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第二条
本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
本公债发行总额定为人民币六亿元,于一九五六年一月开始发行,一九五六年十月一日起计息。提前交款的,按照规定利率贴息。
第四条
本公债债券面额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和壹佰元六种。
第五条
本公债利率定为年息四厘,自一九五七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付息一次。
第六条
本公债本金分十年作十次偿还,自一九五七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三、四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五,第五、六、七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第八、九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其余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于第十次还清。
第七条
本公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第八条
本公债债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向国家银行和公私合营银行抵押。
第九条
伪造本公债债券或破坏本公债的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五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一九五六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还本付息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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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现
负
数│次
数│还
本
数│付
息
数│本息共数┃
┠────┼──────┼───┼──────┼──────┼──────┨
┃1957│600000000│
1
│30000000│24000000│54000000┃
┠────┼──────┼───┼──────┼──────┼──────┨
┃1958│570000000│
2
│30000000│22800000│52800000┃
┠────┼──────┼───┼──────┼──────┼──────┨
┃1959│540000000│
3
│30000000│21600000│51600000┃
┠────┼──────┼───┼──────┼──────┼──────┨
┃1960│510000000│
4
│30000000│20400000│50400000┃
┠────┼──────┼───┼──────┼──────┼──────┨
┃1961│480000000│
5
│60000000│19200000│79200000┃
┠────┼──────┼───┼──────┼──────┼──────┨
┃1962│420000000│
6
│60000000│16800000│76800000┃
┠────┼──────┼───┼──────┼──────┼──────┨
┃1963│360000000│
7
│60000000│14400000│74400000┃
┠────┼──────┼───┼──────┼──────┼──────┨
┃1964│300000000│
8
│90000000│12000000│102000000┃
┠────┼──────┼───┼──────┼──────┼──────┨
┃1965│210000000│
9
│90000000│
8400000│98400000┃
┠────┼──────┼───┼──────┼──────┼──────┨
┃1966│120000000│10│120000000│
4800000│124800000┃
┠────┼──────┼───┼──────┼──────┼──────┨
┃总
计│
│
│600000000│164400000│764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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