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集贸市场基本规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0:07:30 484 人看过

发布部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了使我省集贸市场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省内各类集贸市场。

第一章场容场貌

第一条有固定场地、地面平整并进行硬化,无积水;有消防、安全设施。全封闭市场室内整洁有序,装修得体,符合要求,无乱搭、乱盖、乱摆的设施。

第二条有上、下水设施。有公共厕所。有比较固定的防雨、防晒、售货设施。

第三条有场标、界牌,有公共图形标志符号。按商品类别,划行归市。有行业标示牌。

第四条摊位柜台排列整齐,商品归类,陈列美观。

第二章宣传教育

第五条应有宣传栏等宣传设施,有条件的可设大屏幕显示屏、广播等。

第六条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宣传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内容。表扬文明经商的好人好事,批评曝光违法、违规的不文明经营行为。教育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

第七条有条件可将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商品知识编印成宣传材料,发给经营者。市场管理办公室悬挂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或《甘肃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及市场规范标准。

市场内有条件可设立公告栏,明示《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市场服务等有关内容。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关联法规:

第八条定期组织场内经营者学习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第三章经营者

第九条必须悬挂照证。固定摊位、柜台、门点的经营者,还应佩带有本人照片的服务证。

第十条经营者必须端正经营作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文明经商,礼貌待人。

第十一条应建立经营者自律性组织,做好“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工作。

经营者开业、歇业、停业要到市场管理机构登记。

第十二条按规定缴纳个体工商户、市场管理费;场地设施租赁费。

第十三条严禁销售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准上市的商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仿冒商标标识、假冒名优商品。

第十四条实行“信誉卡”制度。经营各种工业品和调料食品等,也可以使用售货“信誉袋”。

第四章卫生

第十五条要有清扫保洁人员。全日保洁,对有关公共设施能定期清洗消毒。露天和棚厅市场及农村集市能当日清运垃圾。

第十六条实行卫生责任制,固定摊点,实行门(摊)前三包(卫生、秩序、设施)。

第十七条有必要的卫生设施。室内市场有垃圾箱、有禁止随地吐痰、乱扔脏物、公共场所吸烟等禁示牌。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食品的经营者应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有健康证。售货使用食品夹,货款分开。设置防蝇防尘设施。饮食摊点较多的市场,要设立清洗和消毒设施,可实行餐具集中消毒。

第十九条有条件的市场要配备专职工兼职食品卫生监管员,对市场内经营的食品卫生予以监督检查。

夏季经营熟肉及其制品要有低温保鲜柜或低温设备,高温季节不得在常温下经营熟肉或制品。

禁止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肉食上市销售。

第五章价格、计量

第二十条要设立价格显示牌,公布价格,引导成交。

第二十一条实行明码标价。市场内商品和经营性服务,一律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二条使用法定计量器具。加强对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衡器必须定期核验,凭证(合格证)使用。

第二十三条必须设置公平秤。较大市场应建立监督服务台,由监管人员值班,受理消费者投诉

对短尺少量的经营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登记和交易秩序

第二十四条市场依法登记,取得《市场登记证》按规定参加年检。

第二十五条设立治安管理机构,落实防火防盗安全等各种措施。依法维护市场治安秩序,制止打架、斗殴、偷、抢、骗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公平交易、秩序井然。及时解决交易纠纷,查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大、中型市场及时收集、传递商品信息,开展信息服务,做好引缺泄余工作。

第二十八条大、中市场可以开展租赁、寄存等服务。

第七章统计、收费

第二十九条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统计员熟悉统计制度和市场管理规定。建立统计档案,报表及时,做好调查研究,每季末写出一份市场动态分析报告。

第三十条管理人员,要核实登记上市商品数量、品种、成交额、填写原始凭证。坚持日(集)统日(集)报,搞好基础统计。

第三十一条建立统计台账。统计员每日(集)将市场管理人员每日报表的数字汇总后,填写统计台账。

第三十二条统计数字要准确及时。做到基础统计、台帐、日(集)报三统一。

第三十三条按规定收费、不收人情费。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由所报局审批。

第三十四条无乱收费、乱摊派,当年无集体上访,无罢市等现象。

第八章市场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市场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能主动热情为交易双方排忧解难,提供方便。积极向上,争当先进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遵守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纪律和各项规定。充分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廉洁奉公,严格依法行政和管理;不滥用职权,不收礼、不吃请。市场要设置意见箱(簿),实行政务公开和挂牌制度,公布当班管理人员姓名,便于群众了解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礼貌待人,态度和蔼、文明管理。

第三十八条落实岗位和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学习、考勤、请假、值班、财务和检查评比制度,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十九条市场监督机关,主办单位及服务机构之间,团结协作,齐心协力,工作配合好。

第四十条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甘肃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基本规范》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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