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投保人告知保险公司“创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7:40:20 278 人看过

7月31日,黄小姐被转到佛山市一家大医院,诊断为右腿骨折。受害人:先起诉车主,再起诉保险公司。由于每天医疗费用巨大,黄小姐于今年8月中旬将同事陈某和另一事故当事人李某起诉至高明区法院,要求双方承担治疗费用。但双方均表示无力支付黄小姐的医疗费。据黄小姐介绍,自从她入院后,双方很少主动联系她。高明法院还认定,双方无力支付医药费。8月以来,黄小姐一直没有及时向医院支付医药费,于是在8月底被医院拦下。根据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救助费用,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据高明法院法官介绍,11月中旬,黄小姐将为两辆肇事车辆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考虑到已停止服药治疗的黄小姐必须尽快恢复治疗,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保险公司有履行能力,法院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法院关于提前执行的裁决。因此,法院判决原告黄女士的诉讼请求应当提前执行,即两家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支付黄女士的医疗费用。法院介入:医院已恢复黄小姐用药。据黄小姐介绍,由于没有及时交纳治疗费,医院从8月底开始停止用药。她的右腿肿得厉害,有时伤口很痛。在得知黄小姐被停止吸毒后,高明法院认为,该院停止吸毒的行为违反了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伤者,不得因抢救费用支付不及时而延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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