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胜华,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2009年5月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5月13日被封丘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09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09)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胜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被害人张XX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因双方自行和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提出撤诉,本院已裁定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就刑事部分进行了公开审理。征得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玲、尹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胜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4月11日晚8点多钟,在荆隆宫乡丁庄村小胜饭店张XX和袁胜华二人因劝酒发生纠纷,被告人袁胜华用摔烂的啤酒瓶将张明广面部划伤。经法医鉴定,张明广面部损伤属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书证:
1、被告人袁胜华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系成年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协议书,收款条: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谅解。
封丘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结论):被鉴定人张XX之损伤属轻伤。
证人甄XX、刘XX、孙XX、孙XX、蒋XX证言证实在小胜饭店袁胜华、张XX二人打架,每人手里拿个酒瓶,张XX脸部受伤的情况。
被害人张XX陈述:指认与被告人袁胜华因劝酒争吵,袁胜华用啤酒瓶往其脸上扎了三下,受伤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胜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放之社会不致再造成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胜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玉霞
审判员赵运海
审判员赵瑞社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冯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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