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彪和黄-佳自愿协议离婚后,签订《协议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估价250000元一栋楼房,由男方王-彪放弃房产权,并接受女方黄-佳付给100000元作为房屋补偿款,而黄-佳接收房屋产权并负责还清住房贷款58981.51元。房屋转到黄-佳名下不久,黄-佳就将该楼房作价452800元出售给他人。之后,王-彪将黄-佳诉之法院。王*诉称:双方原先签订的《协议书》对房屋的估价为250000元,但其实际价值约为450000万,价值增值数额达200000元之多。出现重大的误解,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而被告黄-佳由此不当获利200000元,应当返还原告房屋款100000元。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条款;依法重新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楼房,并将房屋款100000补偿给原告。2月24日,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彪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彪与黄-佳原为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2006年9月13日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书后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了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但要房方必须补偿给另一方人民币100000元及偿还住房贷款的处理方案,并由王-彪作出选择。王-彪经过考虑后同意由黄-佳要房屋。2007年3月14日,王*彪作为甲方,黄-佳作为乙方,签订了协议书,就房产的分割进行了约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本着甲方利益优先的原则由甲方优先选择,甲方经过六个月的考虑后主动放弃要房子,并愿意接受乙方付给100000元人民币的房屋补偿款。协议并约定了由黄-佳负责还清住房贷款58981.51元,并先支付30000元给王-彪,待房产过户到黄-佳的名下后20日内,黄-佳将全部房屋补偿款等共82460元付清给王-彪。协议签订后,2007年6月15日,黄-佳提前归还完房屋贷款58981051元,同年6月19日,王-彪和黄-佳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手续,将房产变更登记到黄-佳名下,同年7月21日黄-佳向信用社贷款150000元,用于支付给王-彪的补偿款等,同年7月25日,黄-佳将协议约定的房屋补偿款余额82460元支付给王-彪,,原告出具收条,注明收到最后一笔房屋补偿款。同年8月至9月间,黄-佳将该房作价452800元出售给他人。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007年3月14日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是原被告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形式及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在原被告签字后依法成立并产生合同效力。原告认为该协议在签订时由于对房屋价值的估判存在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协议,这是其对法律赋予权利的行使。原告主张在协议签订时对所分割的房屋价值判断偏低,是重大误解而显失公平。经查,原被告在签订协议时,确实是将房产作价250000进行分割。但在协议签订前,经过双方充分的协商,并由原告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是否要房,原告在经过长达六个月的考虑后作出合同承诺,在协议签订的过程和形式上,原告始终处于主动地位,并无欺诈、胁迫以及乘人之危等可撤销的情形。而且协议规定对方在获得房屋产权的同时,更需要承担支付给对方100000元的补偿和归还房屋贷款58981.51元的义务,并承担房屋贬值的风险,故法院认为该协议并无显失公平之处。后被告以高于《协议书》估判的价格转卖房屋,是原告权衡后选择少承担风险的原因造成的结果。因此原告主张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请求法院撤销协议,并重新分割房产,与事实不符,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源汇区人民法院郭-瑜
-
协议离婚后两人协商另行分割财产,能要求重新分割吗?
249人看过
-
离婚后未分割的房产,能否重新划分?
338人看过
-
分割房产是分割增值部分吗
361人看过
-
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不公平能不能起诉要求重新分割
308人看过
-
能否重新分割离婚协议中的财产?
279人看过
-
未分割离婚财产,能否重新分割?
141人看过
离婚协议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准备。男女双方选择协议离婚的,应当共同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并且民政局会提供简单的离婚协议书,男女之间的情况不复杂的,... 更多>
-
协议离婚后两人协商另行分割财产,能要求重新分割吗?香港在线咨询 2021-11-02协议离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瞒、转移、出售、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离婚后,对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
婚后买房子增加了财产部分离婚时能否重新分割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27这个问题首先应该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果是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的话,为一方个人财产。除非双方协议,可以改变所有。
-
怎么分割离婚房产增值部分?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30房地产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与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贬值,而房地产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增值。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问题,解释三作出以下具体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以上就是关于“离婚时婚前贷款房产如何分割”、“房产增值部分如何处理”问题的解释。现实生活中,夫妻走上
-
离婚协议离婚时房产是否可以重新分割?陕西在线咨询 2023-12-19协议离婚时如果一方发现对方隐藏,或转移,或变卖,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重新分割财产。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