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检、法三机关干部的职能管辖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时仍会出现职能管辖交叉的问题。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仍是职能管辖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在司法实践中,职能管辖交叉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1)案发时一案涉及到数个罪名,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对此,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协商解决,确定由哪一机关行使管辖权。对于数罪中能够分清主罪与次罪的,原则上对主罪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在一时难以分清主次罪的情况下,可以由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自首的机关立案侦查,也可以由一个机关受理后几个机关联合进行侦查。
(2)公、检、法三机关按照其职能管辖范围受理案件后,在侦查和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又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有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罪行的,应当分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检察院和检察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发现被告人有新罪行的,不管该罪行依法属于哪个机关管辖,都由立案侦查的机关合并侦查;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发现被告人有新罪行的,应作为另一案件而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不宜合并管辖。
职能管辖的概念
又称“部门管辖”、“立案管辖”。司法机关按职能划分对刑事案件的分工。依照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分工为: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案件由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査。民事诉讼中只有审判管辖,没有职能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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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如果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核查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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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管辖和并案管辖有什么区别?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15交叉管辖与并案管辖的区别: 交叉管辖与并案管辖主要是概念上的区别, 一、交叉管辖: 移送及主侦查: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交叉的案件:先将对方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然后根据主罪予以分工。主罪的侦查机关为主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与法院交叉管辖的处理:公安检察院在侦查中发现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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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审判管辖的现状是什么?有哪些情况?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19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即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由最高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及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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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级别管辖是不是交叉管辖?上海在线咨询 2023-01-15一、级别管辖是交叉管辖吗? 级别管辖不是交叉管辖。刑事级别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问题,而交叉管辖主要处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安司法机关对一人所犯数罪情形产生管辖冲突如何处理的问题。 二、管辖和交叉管辖 刑事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刑事案件的交叉管辖又称职能管辖冲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就同一刑事案件在职能管辖上出现冲突时如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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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有哪些情况可以上诉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17上诉请求:一般是要求“撤销”原判决(裁定),进而要求“驳回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或要求“发回重审”;或要求“部分”或“全部”改判;要求改判的应当具体说明改判的请求。因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所以请求“驳回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只能由行政机关上诉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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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黄灯黄灯过线通常有哪些情况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6-121、没有闯过红灯但是车子过了停车线,只要车子在原地不动,就不算闯红灯。 2、黄灯刚亮的时候,车子已经走到一半了,已经越过了停止线了,这种情况下是不算闯红灯的,只要等绿灯亮就可以通过了,但是要注意的是,但是不能倒车。 3、车身过线了,要是停车的话,是不算闯红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