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离异的法律定义及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3 02:20:09 130 人看过

该段内容讲述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则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请求权人、请求权的存续期间等方面也存在差异。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

原因各异。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则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婚 姻 无 效 与 可 撤 销 的 法 律 依 据

婚姻无效是指在结婚时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而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况。可撤销的婚姻则是指在结婚后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导致婚姻关系不成立或者不存在的婚姻关系。这两种婚姻关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至一千零五十三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至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可撤销的婚姻包括:(一)因胁迫结婚的;(二)受欺诈结婚的;(三)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四)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满二年的;(五)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与第三人同居生活或者结婚的;(六)包办婚姻或者非法限制婚姻自由的。

在实际操作中,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如果当事人认为婚姻关系不成立或者不存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或者确认婚姻无效。而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或者没有提出充分的理由,人民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判决。

婚姻关系存在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违反禁止性条件等。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非自愿形成的婚姻,而无效婚姻则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婚姻。在请求权方面,可撤销婚姻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此外,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也有所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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