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与撤销权效力的联系与区别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联系是:二者都是债的保全措施,是合同对外效力的体现。代位权与撤销权在适用标准和实现程序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如纳税义务的发生与确定、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实现方式的民事诉讼模式等。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主要是:
1.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通过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2.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撤销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逃避债务为构成要件;代位权行使要求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列到期债权,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
3.两者在效果上不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权人可以直接获得该财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后,只是恢复了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对撤消后的财产并无优先受偿权。
二、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条件是哪些
1.代位权的条件是:
(1)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都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4)法定其他条件等。
2.撤销权的条件是: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
(4)法定其他条件。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n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n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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