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采购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2、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3、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因违法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购人的法律责任
1、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2、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1至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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