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民办幼儿园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应由幼儿园组织清算后向审批部门申报;(2)民办幼儿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终止举办的,应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后向审批部门申报。
二、办理材料
原件,加盖公章。
原件,加盖公章。
原件,加盖公章。
原件,加盖公章。
原件,加盖公章。
原件,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市梅江区分厅提出申请,填写基本信息并网上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终止申请书(填写梅江区民办幼儿园终止审批表);
(2)终止决议或决定;
(3)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
(4)清算报告;
(5)主管部门文件(因行政划转导致终止的);
(6)法律文书(因法院裁决导致终止的)。
2.受理。行政服务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对于
(1)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
(2)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话告知当事人,并短信发送《补充材料通知书》;
(3)不符合申请情形的,电话告知当时人,并短信发送《不给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
(1)承办。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审核资料的准确性,根据审核资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交上一级审核(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2)审核。区教育局对各种资料进行审核,写出考察意见提交教育局党组(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
(3)批准。教育局党组进行集体审查(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党组作出是否同意终止的决定(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4.领取结果。行政服务中心将批准结果网上通知申请人并发送《办结通知书》(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终止申请书(填写梅江区民办幼儿园终止审批表);
(2)终止决议或决定;
(3)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
(4)清算报告;
(5)主管部门文件(因行政划转导致终止的);
(6)法律文书(因法院裁决导致终止的)。
2.受理。行政服务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1)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
(2)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不正确的全部内容。
3.审核。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审核资料的准确性,根据审核资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交上一级审核(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区教育局对各种资料进行审核,写出考察意见提交教育局党组(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教育局党组进行集体审查(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党组作出是否同意终止的决定(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4.领取结果。行政服务中心将批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彬芳大道53号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梅江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1995年)
第八章(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条)第八章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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