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中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5 18:23:08 259 人看过

现行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仅适用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则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虽然两部法律合在一起的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但由于适用的法律不同,造成立法体系混乱、规则不明、相互不协调等问题。

新破产法草案中曾采用一般破产主义,规定破产程序适用于所有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正式通过时删除了相关规定,仍基本采用商法人破产主义,在第二条规定该法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虽然立法没有扩大原破产制度的实际调整范围,但将两法之规定统一,解决了法律体系与适用之矛盾,使破产程序可更为规范地进行。

此外,为缓解其他非法人型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破产无法可依的问题,新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据此,合伙企业的破产应当参照适用新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类似的规定见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5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破产问题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经营性质的组织,如符合合伙或公司制形式设立的,可以按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破产。

民办学校、医疗机构等事业性质机构破产问题,目前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尚无适用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的明确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破产清算问题,有待于对独资企业法进行有关修改,方可参照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破产清算。

自然人不属于新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但在实践中,自然人因丧失清偿能力而破产的事实状况早已频频发生,也迫切需要立法调整。此外,因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合伙人或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难免要涉及到其合伙人或出资人的连带破产,更需要立法协调解决。所以,对自然人适用的破产立法也应当尽快制定,以消除法律调整空白,更好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03: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律师事务所相关文章
  • 破产清算职工赔偿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劳动者可以得到以下补偿:1、公司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工资一般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但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费用不属于工资范围。如果是公司的高管,工资按照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医疗与伤残补助是职工在职期间根据医疗保障制度应当享受的社保待遇或在工作期间因工伤事故所应获得补助。抚恤费用即职工因工伤亡后其家属应享受的抚恤金。2、公司欠劳动者的应当划入你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如果公司资产负债率高,还可以得到其他就当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部分,但从从事破产实务来看,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费用一般得不到(因为社会统筹保险在破产法的清偿顺序是第二位的)。3、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具体包括: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克扣、拖延工资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因劳动合同
    2023-03-19
    386人看过
  • 合并清算原则的适用范围。
    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普遍适用”的观点,认为当母子公司同时破产时,原则上均应适用适用合并清算,仅有两种情况例外,其一是当债权人证明其信赖子公司的资信而进行交易时,此时适用合并清算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二集团内各公司确实独立经营,不存在关联交易。另一种是“例外适用”的观点,认为仅在企业集团最追求集团利益的目的造成个别公司的行为扭曲时,因此只有在子公司的债权人误认为子公司具有雄厚的资金的假象,为其误导时,才例外适用合并清算。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和破产清算的司法需要,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在我国企业集团化出现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大多企业集团经营行为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普遍存在人、财、物的混同,企业集团关心的是其整体利益而不是个别成员企业的利益,企业集团出于逃税、逃债、规避监管等非法目的,运用关联交易形式,将下属公司的资产转移、利益输送其他关联企业,严重损害下属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因此“
    2023-03-03
    350人看过
  • 别除权在破产案件中的适用范围
    破产别除权的适用范围是破产财产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适用于对破产财产享有担保权的人。但债权人破产别除权未能完全优先受偿的,未偿债权将成为普通债权,不能优先受偿。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不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债权视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债权视为普通债权。破产别除权的概念及行使条件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别除权具有三个特征:第一,是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破产财产所享有的一种权利。第二,这种权利的行使以担保标的物为限。第三,这种权利的行使不依据破产程序,权利人可在破产程序之外,可以通过民事执行程序行使权利,随时对权利标的物行使权利,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
    2023-07-10
    200人看过
  • 什么是破产费用?破产费用的范围是什么?
    1、什么是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费用,《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处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破产费用的特点:(1)破产费用必须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生的,破产程序开始前发生的任何费用都不属于破产费用;(2)破产费用必须是为破产事务的处理而发生的费用,与破产事务的处理无关的费用不属于破产费用;(3)破产费用必须是在处理破产事务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不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如债权人为参加债权人会议而支付的差旅费就不属于破产费用;(4)破产费用的支付不按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清偿,而是随时可用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偿,目的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2、破产费用范围(1)诉讼费用这一费用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职权调查费、公告费、送达费、法院登记申报债权的费用、法院
    2023-06-06
    55人看过
  • 破产发的适用范围内容
    根据现行《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型的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根据现行《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规定,合伙企业等非企业法人组织的破产,也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种类型的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哪些市场主体具有破产能力,这一问题只能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破产原因是提起破产程序的前提,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能否受理以及能否作出破产宣告、重整、和解等裁定的法律依据。本条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的原因。本条
    2023-03-19
    114人看过
  • 强制清算适用破产法吗
    公司强制清算适用《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不适用于破产法。但是公司强制清算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破产清算,这个时候就适用于破产法。《公司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强制清算中,当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公司强制清算的立法本意是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或者虽有债务超过资产之嫌,但不能确定是否实际超过时适用强制清算。
    2023-04-21
    419人看过
换一批
#律师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 更多>

    #律师事务所
    相关咨询
    • 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清算的适用范围及程序是怎样的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14
      一、宣告破产的情形《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但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则不适用破产程序:(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取得还
    • 企业破产清算费范围包括什么破产清算的程序是什么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10
      (1)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 (2)清算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 (3)清算期间公司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以及审计评估费用 (4)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清算公司催收债务的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另外,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清算费用还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根据规定,破产清算法院管辖的范围是什么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07
      破产清算法院管辖的范围是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
    • 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6
      一.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
    • 破产清算债务人范围是怎么计算的?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14
      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范围是什么?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为: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