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对方有异议,但无证据予以推翻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2、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对方有异议,且有足够证据予以推翻的或提出异议的理由正确,证言有明显不实或不符合常理的,应确认该证言无效。
3、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应综合全案情况确认其证明力。
4、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但其受作证能力的限制,应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如无矛盾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5、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对方当事人提出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但无相应证据推翻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怎样使用录音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相关规定的实施,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开始走上了民事诉讼的舞台。许多人认为偷录偷拍就此走向合法化。这种认识是片面的。相关的规定,偷录偷拍有两种限制: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以及个人的生活不受干扰等。此外,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偷录偷拍行为,也在禁止之列。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方法取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如果偷录、偷拍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即为取证手段合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就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录像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视听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二是视听资料不能有疑点。法院在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三是还要充分提供其他证据。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为了提高胜诉率,除提供具有合法来源、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外,还要尽可能地提供其他证据材料,来增加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二、刑事补强证据规则有哪些内容
主要适用于言词证据,具体包括口供的补强和其他证据的补强。
1、口供的补强。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即,口供只在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发挥证明作用。
2、其他证据的补强。
(1)对伪证的证明;
(2)对某些性犯罪的证明;
(3)儿童提供的未经宣誓的证言;
(4)共犯的证言。(共同犯罪中,根据某一共犯的证言对另一共犯定罪时,需要其他证据补强。)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有多少数量的补强证据,才能与被补强证据共同作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律对此不可能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补强证据的数量,只能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自由裁量。法官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一个补强证据,也可以要求其提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补强证据。当然,就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而言,其在运用证据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判时,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的规则,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补强证据以及被补强的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强弱进行判断,并以此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补强证据与被补强证据相互结合,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则可以对其所审理的案件作出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裁判;相反,则应当作出不利于该方当事人的裁判。由此可见,法官对补强证据数量的要求,不能随心所欲地滥用自由裁量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确保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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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就是由于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必须是证人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臆想推测的、道听途说的、未来预见的等等,都不能作为证人的证言。...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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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如何质证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25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正确的质证思路应该是审查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并考量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是否会或者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该证言的真实性,从而提出相应的质证意见。如果简单地以证人和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为由主张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将无法引起法庭的重视,也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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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效力是怎样规定的?湖北在线咨询 2021-11-05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有效性是: 1、所有了解案件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2、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三、证人应当如实作证,证言可以依法作为案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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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证据和证人证言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4证人证言是重要的诉讼证据种类之一,在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地位,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中证据形式之一。证人证言是证人向法院或者法庭陈述的有关案件的真实情况的口头证言或书面证言。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直接性、偶然性、生动形象性、缺乏稳定性等特点。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落实审判方式中公开质证原则、直接言辞原则的前提,是查清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的手段,是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保障。但在我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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