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崇左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在哪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新民路18号
二、崇左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法律依据节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666号修订)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三、崇左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的条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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