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9:30:20 371 人看过

合伙人从事与本会计师事务所相竞争的业务,便有可能造成该合伙人利用其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身份和地位获得的各种业务信息及经营秘密,牟取个人的最大利益,从而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利益。这种竞争业务,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范围相同的或本事务所正在从事的其他业务,包括:

1.以合伙人名义进行的业务,即合伙人自营;

2.合伙人依其意图而以他人名义经营的业务;

3.合伙人同他人合作经营的业务等。

依据法律规定,无论合伙人所从事的与事务所相竞争的业务是否对本事务所造成损失,均应予以禁止;若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给本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合伙人从事竞业禁止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应归本会计师事务所所有,对于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的合伙人,并可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合伙人决定,将该合伙人予以除名或责成其退伙。

目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独自经营与本事务所相竞争的业务,甚至另辟蹊径,将本事务所的法定业务转移给其他事务所执行,自己从中收取业务介绍费,这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应该以事务所全体合伙人的名义经营,不能以某一合伙人个人名义经营。对于非法定业务,境外的做法通常是在本会计师事务所名下以专业有限公司如咨询公司的形式进行经营,也禁止以合伙人名义经营与本事务所相同的业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7日 12: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合伙人相关文章
  • 当事人是不是应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应该视情况而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禁止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上述立法的本意即设立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的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平衡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利益,保护企业正当的商业秘密和竞争能力,维护劳动者享有劳动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世上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具有对等性。一判决具有非常积极的进步意义,符合现在的立法理念。判决在细节上体现了立法的本意,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3-06-13
    460人看过
  • 职业经理人的竞业禁止义务有哪些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
    2023-03-10
    227人看过
  • 哪些人需负竞业禁止义务的承担
    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负有法定竞业限制义务。而对于不属于这些人的员工来说,如果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的,那么也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一、公司强迫员工签订协议合法吗公司强迫员工签订协议不合法。公司与员工签署任何协议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不论是劳动合同还是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都应当由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签署,不能采取强制的办法。用人单位不得对普通员工随意约定竞业限制。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用人单位高级技术人员,如果没有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者也不是公司高管,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义务。法律上并没有强制要求员工必须签订,而是需要企业和员工协商进行签订,企业也无法强制要求员工签订,因此按规定员工是可以拒绝签订的。二、竞业限制赔偿金一次性支付出来还能离职吗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发放时间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协商,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
    2023-03-20
    262人看过
  • 竞业禁止和保密义务的区别
    区别如下:1.性质不同。竞业禁止义务是一种约定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来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保密义务则是一种法定义务。2.限制的行为不同。3.生效条件不同。竞业禁止协议是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生效条件。保密协议的生效并不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前提条件,保密协议一般自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一、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如何发放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规定,经济补偿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做
    2023-03-06
    88人看过
  • 公司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签订合同有效吗?
    【事件导读】李某是A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2006年,A公司所在地的K市出现罕见的高温,空调供不应求。于是李某以B公司的名义从H市购进一批总价为500万元的空调,之后,李某代表B公司将该批空调销售给C公司,获利30万元。A公司董事会闻讯后,认为李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应属无效,随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并由A公司将该批空调买下。【案例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为B公司购买空调后又转售给C公司,其交易是在B公司与C公司之间达成的,双方主体合格,且意思一致,合同内容亦不违法,因而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A公司要求将该批空调转由本公司买受,缺乏法律根据。所以,不能因为李某违反公司法的竞业禁止义务,就认定相关行为就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法院最终判决驳回A公司诉请。【实务指南】公司法规定了董
    2023-06-09
    349人看过
  • 是公司董事和监事有竞业禁止义务?
    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包括:1、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自己所有;2、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三、不得挪用公司资金;4、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公司资金存储账户。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和监事的区别是什么公司董事和监事的区别:1、职责不同:监事是监督者;董事是执行者。2、行使权不同:监事负责监督;董事进行决策,负责公司内外事务。3、目的不同: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监事设立是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董事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3-08-07
    455人看过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新型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企业法》明确了特殊之普通合伙组织形式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全国首批14家‘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亮相深圳,并已于日前获得市财政局颁发之执业许可证,这对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快速做大做强将起到巨大之推动作用,定将为深圳乃至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一股新之生气。”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处长成放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据介绍,深圳14家会计师事务所率先改制,目前正在向深圳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新之营业执照。其中,最先能够通过工商部门审批之事务所将成为全国第一家“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也称有限责任合伙,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际上出现之一种新之组织形式,是将普通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之优点结合起来并克服其不足之一种组织形式创新。”成放晴表示。注册会计师行业之发展实践表明,普通合伙制是最为合适之一种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制度有利于合伙人相互牵制、共担风险、谨慎执业。但缺点也十分明显:不
    2023-06-06
    406人看过
  • 公司一般职员的竞业禁止义务
    公司为防止一般职员利用所掌握的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自己或为同行业的其他企业服务,可以对雇员的从业或营业行为进行禁止,但这种竞业禁止义务的确立主要通过合同的约定来完成。在约定竞业禁止义务的过程中,商业秘密的范围不宜过宽,并且应考虑到如何平衡企业和雇员双方的利益。除了公司与职员间可以通过包含竞业禁止条款的合同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以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也可以对公司的利益进行保护,如果公司的职员是在受雇期间为竞争目的披露、利用商业秘密,则一般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3-06-09
    188人看过
  • 关于竞业禁止、保密义务的规定
    商业秘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竟业禁止与保密义务制度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已经开始得到广泛的运用,但他如同一把双刃剑,用之不当将会影响雇员的择业自由,甚至成为企业垄断的一种手段。故有必要就竞业禁止、保密义务的运用和限制的有关问题加以探讨。一、关于竞业禁止概述竟业禁止是指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与员工建立劳动法律关系时,约定员工在工作或离职后的一段时间里,不得在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竟业禁止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通常以条款的形式规定于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保密协议之中。二、关于保密义务的概述保密义务对雇员来说是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一种附随义务,也是一种后合同义务。对于未签订保密协议的雇员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2023-06-09
    496人看过
  • 竞业禁止义务和保密义务限制的行为不同
    竞业禁止义务限制的是劳动者在离职后从事某种专业、服务或经营某类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在存在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况下,劳动者离职后,既不能到与本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能自己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的产品、业务相同的产品和业务。保密义务限制的是劳动者离职后自己使用或向第三人泄露、披露其在本单位工作时获得的商业秘密或其他秘密,其并不限制劳动者从事竞争业务或到竞争企业工作的行为。保密义务相对于竞业禁止义务而言,其限制程度较弱,不像竞业禁止义务那样,限制劳动者利用在本单位获得的一切信息和劳动技能的机会和权利。一、竞业禁止义务和保密义务义务性质不同竞业禁止义务是一种约定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来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若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存在竞业禁止的约定,那么劳动者就不存在竞业禁止的义务。实际上,在我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并没有一部真正
    2023-04-01
    498人看过
  • 竞业禁止义务都包括了哪些
    一、竞业禁止义务主要有哪些竞业禁止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竞业禁止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而竞业禁止主要表现为对义务主体的限制。竞业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1、对股东、合伙人的规定中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54条和第115条规定:“无限公司的股东与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非经其它股东全体同意,不得为他公司之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之合伙人”。“执行业务之股东不得为自己或者为与公司同类之行为。”该法第108条规定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也受此限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执行业务,亦负不竞业义务。中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而有限责任公司系由董事执行业务,故无必要规定股东的竞业禁止,但境外立法关于股东的不竞业义务的规定,仍有借鉴意义。2、对董事、经理的规定董事、经理竞业禁止义务是由董事、经理的忠实义务派生出来的,从根本上说,董事、
    2023-03-23
    181人看过
  • 竞业禁止是一种不作为义务
    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中国的相关法律中没有对竞业禁止的对象做出明确限定,因此,雇佣双方自愿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此,竞业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
    2023-05-01
    209人看过
  •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能否查账
    可以。《公司法》规定了监事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利,对于监事行使该权利公司不得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
    2023-06-13
    463人看过
  •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违约跳槽
    记者6月4日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因公司职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由于被告罗某领取了高额竞业禁止补偿金,违约跳槽到与原告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并使原告公司产品竞争力下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因此法院一审判决罗某向原告迈普(四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迈普公司)支付违约金25万元。2003年1月,迈普公司与罗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聘用被告从事研发工作,合同期限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并约定被告对原告采取了保密措施保护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原告支付给被告的报酬中已经包括竞业限制补偿金,被告承诺在其从原告离职3年内,不得在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或谋取利益。如被告违反以上条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2004年10月13日,被告提出辞职申请,同年11月2日,原告同意了被告的辞职申请,并为其办理了离职
    2023-06-09
    181人看过
换一批
#合伙企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伙人
    词条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 更多>

    #合伙人
    相关咨询
    • 竞业禁止的禁止义务有哪些,竞业禁止有哪些禁止义务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6-23
      竞业禁止一般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一般就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之后,在一定时期内就不能到同行业的单位进行工作,同时也要对本单位的工作内容进行保密。那么竞业禁止的禁止义务有哪些,竞业禁止有哪些禁止义务?
    • 违反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违反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该如何处理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4-09
      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关于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约定,在保密期内将自己在劳动过程中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保密范围以外的人,在保密范围以外使用,或者允许保密范围以外的人使用的行为。对于违反约定保密义务或者竞业禁止义务的,应当责令停止;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和相关法律予以赔偿。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
    • 竞业禁止的义务包括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30
      约定竞业禁止,是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对于约定竞业禁止,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中。劳动部(1996)355号文件《关于企业职工流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经营信息、秘密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契约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直接或者间接任职,并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 哪些人需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19
      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 竞业禁止存在哪些义务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1-15
      首先,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后,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