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江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
第五十八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从事菌种进出口的单位,除具备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外,还应当依照国家外贸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从事菌种进出口贸易的资格。
第三十条: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菌种审批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
二、九江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符合《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进出口菌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菌种质资源;
(二)菌种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菌种名称、种性、数量、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完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予批准的情形】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菌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菌种:
(一)以非菌种冒充菌种;
(二)菌种种类、品种、级别与标签内容不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菌种: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菌种过期、变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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