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和省政府关于限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求,继续切实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劳动保障部的有关工作要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是今年劳动工资工作重中之重的任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有一名领导同志牵头负责此项工作,继续完善内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同时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狠抓落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调查统计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开展非建筑领域(机械加工、服装、餐饮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调查与清理,全面掌握情况。在此基础上,要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制定、落实当地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计划,确保完成省政府目标办《关于下达2004年度省政府重点督办事项的通知》(川府目督[2004]9号)中下达的年度清欠目标任务。要落实好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阅[2004]7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建市[2004]101号)精神,确保将清理的拖欠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切实推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治理机制建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去年省厅及省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下发的《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30号)、《关于转发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130号)、《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工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135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保障部门贯彻落实中纪委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意见〉的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44号)等文件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狠抓各项制度和办法的落实。省厅将在下半年对各地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今年11月底以前,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本地区建立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控、欠薪报告、保证金、连带责任追究、公开曝光、信用管理等制度和办法的情况逐一进行自查和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厅劳动工资处和劳动监察处。
四、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业企业和其它农民工密集型企业要严格排查,对恶意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遇事推诿、办事拖拉以及行政不作为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五、实行工作进展情况月报制度。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上报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进展情况的要求,全省从8月份起建立实行各地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进展情况月报制度。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分类清理建筑领域和非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填写工作进展情况月报表(附后),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每月1日以前以传真形式报告省厅劳动工资处、劳动监察处(传真电话:028-86112724、86159066)。
附:各市、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进展情况月报表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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