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自管征地安置房出售实施意见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16:35 500 人看过

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自管征地安置房出售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关于自管征地安置房出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意见》和《细则》只适用于市土地管理局自管征地安置房的出售。希望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并认真细致地做好宣传及安置户的疏导工作,积极、稳妥地予以推进。在实施中如遇有新的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关于自管征地安置房出售实施意见

我市自1985年以来,对征地转户农民拆迁住房安置采用了“统征统安”的办法。十多年来,共建安置房3035套。其中,已建成用于拆迁户承租的2012套,在建即将完工的1023套。出售土地局自管征地安置房,不仅有利于盘活这部分国有资产,还为新的土地管理法出台后制定新的征迁安置住房办法奠定了基础。为做好安置房出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一、自成体系,独立运作

征地安置房其住房对象是已被征地转户或即将转户的农民。建房款来源于用地单位支付的安置配套补助费。在征地拆迁中对农民住房拆迁采取的是补偿性拆迁。因此,征地安置房的出售要有别于城镇公用住房,自成一体,独立运作。

二、制定切实可行政策,严格按政策运作

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本着实事求是、以求实效的原则,既要考虑到国有资产不流失,又要考虑到安置户的经济承受能力;既要考虑到简便易行、可操作性强,又要考虑到手续完善,不留问题。对征地安置房按以下政策予以出售:

(一)出售价格

1、征地安置房出售,1998年基价定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

2、设立房屋出售8项折扣因素。即被征年限、煤气设施、层次、地段、结构、旧房、现住房、一次性付款等。折扣比例及价款计算方式均按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自管征地安置房出售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征地农民安置房出售有关税、费的交纳。征地安置房的出售在缴纳税、费方面与城镇公有住房享受同等优惠。

(三)安置户购买安置房后产权管理。安置户购房在付清房款后,由市产权市场处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发放《房屋所有权证》。购买安置房户享受全部产权,可依法进入市场出售、出租等,房产权可以继承。

(四)购房截止时间。1998年安置户购买安置房截止时间为1998年12月31日。逾期将减少折扣优惠,调高售房基价。

(五)售房办理程序。安置户购买安置房的办理程序由市土地管理局制定,自行运作。

(六)售房资金管理。安置房出售的资金纳入市土地管理局帐户,全部用于安置房建设、维修及管理,专款专用。

三、加强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出售安置房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城市建设和发展,所以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所以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加强领导。建立以局主要领导为主的安置房出售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做好宣传。加强舆论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并切实做好安置户疏导、解释工作。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制定政策。制定征地农民住房安置办法,改变“统征统安”的做法,今年7月1日起,按照“谁用地谁安置”的原则,对征地拆迁农民住房改由用地单位以货币化方式安置。

199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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