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自管征地安置房出售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关于自管征地安置房出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意见》和《细则》只适用于市土地管理局自管征地安置房的出售。希望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并认真细致地做好宣传及安置户的疏导工作,积极、稳妥地予以推进。在实施中如遇有新的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关于自管征地安置房出售实施意见
我市自1985年以来,对征地转户农民拆迁住房安置采用了“统征统安”的办法。十多年来,共建安置房3035套。其中,已建成用于拆迁户承租的2012套,在建即将完工的1023套。出售土地局自管征地安置房,不仅有利于盘活这部分国有资产,还为新的土地管理法出台后制定新的征迁安置住房办法奠定了基础。为做好安置房出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一、自成体系,独立运作
征地安置房其住房对象是已被征地转户或即将转户的农民。建房款来源于用地单位支付的安置配套补助费。在征地拆迁中对农民住房拆迁采取的是补偿性拆迁。因此,征地安置房的出售要有别于城镇公用住房,自成一体,独立运作。
二、制定切实可行政策,严格按政策运作
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本着实事求是、以求实效的原则,既要考虑到国有资产不流失,又要考虑到安置户的经济承受能力;既要考虑到简便易行、可操作性强,又要考虑到手续完善,不留问题。对征地安置房按以下政策予以出售:
(一)出售价格
1、征地安置房出售,1998年基价定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
2、设立房屋出售8项折扣因素。即被征年限、煤气设施、层次、地段、结构、旧房、现住房、一次性付款等。折扣比例及价款计算方式均按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自管征地安置房出售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征地农民安置房出售有关税、费的交纳。征地安置房的出售在缴纳税、费方面与城镇公有住房享受同等优惠。
(三)安置户购买安置房后产权管理。安置户购房在付清房款后,由市产权市场处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发放《房屋所有权证》。购买安置房户享受全部产权,可依法进入市场出售、出租等,房产权可以继承。
(四)购房截止时间。1998年安置户购买安置房截止时间为1998年12月31日。逾期将减少折扣优惠,调高售房基价。
(五)售房办理程序。安置户购买安置房的办理程序由市土地管理局制定,自行运作。
(六)售房资金管理。安置房出售的资金纳入市土地管理局帐户,全部用于安置房建设、维修及管理,专款专用。
三、加强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出售安置房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城市建设和发展,所以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所以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加强领导。建立以局主要领导为主的安置房出售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做好宣传。加强舆论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并切实做好安置户疏导、解释工作。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制定政策。制定征地农民住房安置办法,改变“统征统安”的做法,今年7月1日起,按照“谁用地谁安置”的原则,对征地拆迁农民住房改由用地单位以货币化方式安置。
199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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