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听证的含义
听证是指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行政主体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听证的意义
(1)主要是给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了法定的陈述意见和申辩的机会,有效保护其实体权益。
(2)为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的行政许可决定提供了基础。
通过听证程序听取利害关系各方的意见,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充分了解各种不同的意见,发现案件的有关事实,便于正确认定事实、作出决定。
(3)设立听证程序可以提高行政效率。
在西方国家,普遍认为听证影响效率但是能够保持公正,但我们认为听证能够让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相互沟通,减少争议,减少老百姓申请复议、诉讼的可能性,从而使行政机关较少地陷入有损行政效率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程序之中,提高行政效率。
(二)听证适用事项的范围
听证适用事项的范围在《许可法》中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在《行政处罚法》中对听证适用事项的范围就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其中较大数额的罚款也有明文规定,与此相比较,《许可法》在这方面的规定解释余地太大,没有《处罚法》好操作,这可以说是《许可法》的一个缺陷。按照《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听证适用事项的范围分为两块:
1、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由于行政许可行为复杂多样,不易概括,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举行听证的具体事项未予列明,而留待单行法规定和行政机关自己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行政机关就没有主动听证的义务。行政机关主动听证的事项,一般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目的是为了便于行政机关掌握有关信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的,参加听证人员包括申请人,还可以包括对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社会公众。
2、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的事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对申请人不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组织听证。行政听证程序适用的事项范围应当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听证成本与听证的效益。
基于兼顾公平与效率的考虑,行政许可法将听证限于“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包括:多人同时竞争的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给予申请人行政许可将直接影响其相邻权人、竞争对手甚至消费者重大经济利益、重大环境利益的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无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以上是有些学者的看法,建议用单行法规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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