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都会引发哪些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21:24:27 439 人看过

学位纠纷

事件回顾:今年2月中旬,广州市工商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告了2015年市内部分违法广告案例。其中广州市**东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广告中含有“新地学位房,上学不用愁”、“向来商业中心旁的房子升值快,**新地也不例外”等升学承诺和升值承诺的广告,违法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规定,被工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00元。

律师点评: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刘*军律师表示,如今有不少购房者购买学位房,也常常出现一些纠纷,比如买二手房后,发现学位划规与当初承诺的并不一样。有些卖房人会口头上承诺购房人,肯定可以读某某小学,为了保障购买者的权益,双方可以用条款约定这个事情,若是口头约定的,可以用录音、视频保存证据,以此保障购房者权益。购买一手楼,开发商在媒体上刊登广告,习惯把学位作为一个噱头,或者在销售现场做宣传把学位作为楼盘优势之一,购房者都应该将这些证据保存下来,可用作将来争取自己权益的证据材料。

车位纠纷

事件回顾:日前,番禺某楼盘发生停车位纠纷,据街坊反映,该楼盘的开发商和物管将门前的原露天停车位进行了开挖和围蔽,加装障碍物,以进一步减少停放车位,达到车位的强卖效果。楼盘的业主则想进行维权,阻止开发商和物管公司的行动,因而引发冲突。

律师点评:有业内人士表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下车库,即使开发商确实取得了地下车库的产权,也不能随心所欲地任意处置的。**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成表示,如果露天停车位属于业主公共地,业主委员会或大多数业主同意就可以使用,物业公司不能阻拦。按法律规定,一般楼盘都要配人防工程,一般都是用来停车。

房产转让

事件回顾:去年市民向媒体爆料,称自己购买佛山万科某楼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发展商转售。据报道,市民陈先生于前年6月份认购了佛山某楼盘面积约90平方米,折后售价90万元整。虽然当时楼盘未达到预售条件,但是想到是大房企,并且开发商承诺在当年12月份取得预售资格后就可以签购房合同,陈先生夫妇放心地和开发商签订了“预约合同”,同时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购房券,承诺开盘时可以享受9.8折的优惠。去年2月份,该楼盘最终取得预售证,但陈先生始终未被通知正式签约。销售告之,楼盘将采取分批签约,让他们耐心等候通知。随后陈先生多次主动联系责任无结果。随后陈先生在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查询发现,认购的房源显示为已签约。

律师点评:**佳思特律师事务所王*舟律师表示,这个案件属于法律上的预约过失责任,已经签了预约合同,也确定了需要购买房屋也交了保证金,但最后确实是开发商违约了,违反了协议,这存在过失,造成了损失,准业主可以要求赔偿在买房过程中的损失。

质量纠纷

事件回顾:每年都有楼盘收楼,每年都会出现不少收楼纠纷,频率最高最显著的就是,因为收楼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多次沟通开发商后依然没有修好,但无法入住新居的业主却依然需交物管费等。有业主向媒体报料,去年南沙某楼盘,400套房子多有问题,超过70户业主登记了索赔要求。发展商拒绝回应,业主利用验房公司,检查到100多个地方有质量问题,比如磁砖大面积空鼓,木地板严重不平和松软,外墙漏水等。发展商在交楼时保证在7天内修复所有问题,经过多次反应,现在仍未搞好,业主不能搬进使用,但物业费水电费还需要交付。

律师点评:**佳思特律师事务所王*舟律师表示,业主在收楼后,因为楼盘质量,确定为开发商导致的问题,不仅不应该交物管费,还得要求补偿。如果是开发商进行全部维修,那么所有维修均由开发商承担,如果由业主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开发商出。此外,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影响业主正常生活或是造成家中物品损失,那么,开发商均需要进行赔偿。

业委会纠纷

事件回顾:广园东某知名楼盘已有10多年开发历史,属于广州成熟小区,已居住业主5000多户。去年6~7月,该楼盘业委会首次展开推选。有业主向记者爆料,业委会成立暗含多重利益,让选举不再单纯。第一次选举时有业主代表以送手机充值卡、请吃饭来拉票。据了解,此轮推选在不久后便被相关部门叫停。根据政府去年8月发布的撤销公告,小区首次进行业委会选举时,各候选人签名拉票期间曾出现多次在网络上发布侮辱、谩骂他人,上门恐吓、恶意破坏等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事件。

律师点评: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指出,目前,针对小区的管理,虽然有《民法典》第六章、《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行事方式、责任及与业主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但总体上仍需更多的配套法规,杜绝贿选现象。同时应注重公民社会建设,提高公民素质,让业主们真正觉得在小区内当家作主,积极出谋划策,参与自身社区的建设。按现今社会状况看,这将是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

二手纠纷

事件回顾:去年,买家杨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与业主温某就位于海珠区某物业签订三方《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杨某需分别向温某及该中介公司支付定金2万元及中介服务费3万元。合同签署后,杨某依约向温某支付定金2万元,但其因无足额现金,当日未支付中介服务费。在办理贷款手续时,银行发现杨某的个人征信有问题,不同意审批贷款。事后,该中介公司多次催促杨某支付中介服务费,但杨某以合同已撕毁,交易取消为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该中介公司持自己手头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裁决杨某支付中介服务费3万元。

律师点评: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表示:通过中介公司办理房屋交易(买卖/租赁)手续时,中介公司一旦促成交易双方签订买卖/租赁合同,即有权利向当事人收取中介服务费;若当事人需解除交易,除需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解除买卖/租赁关系,还需与中介公司协商解除居间关系,即解决中介服务费的支付问题。买卖关系的解除,不等于居间关系的解除。合同关系的解除,不能以撕毁合同的方式,而应在协商一致后签订解除关系的书面协议,或者在协商不成时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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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8日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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