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录音在法律上可作为证据。只要该录音能够证明争议事件的真实情况,就属于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证据。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收集录音录像证据要注意什么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表现在其未被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改动,具有原始性和连贯性。
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录音证据要有一定的证明力。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二、视频证据什么样才有效
视频证据的有效性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当事人出示的视听资料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2、视听资料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则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3、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会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
司法机关在诉讼中有权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在刑事诉讼中,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的,必须受法律追究。收集证据应当依靠群众,遵守合法和客观全面的原则。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单据、账本等。物证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三、录像取证的注意事项
(一)录音设备的选择
现在许多的电子数码产品都能够录音,比如说手表、录音笔、MP3、MP4、照相机、摄像机、手机等等。当事人应当选择录音较为清晰、录音续航能力较强的录音设备。在录音过程中,若担心一个电子录音产品会发生故障,可以使用两个同时进行录音。手机通话录音,要选择全自动录音的软件,以保证录音的完整性。
(二)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时间上,要尽早取证。越早进行录音取证,取证的对象越无防备的心理,特别是在初次“协商解决(我方可以假意提出)”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倘若初次录音失败,或者我方起诉之后再录音,取证对象可能会从有利其本身的角度进行协商。
地点上,要保障录音清晰可辨。录音地点的选择,应该尽量选择较为安静,能够保证双方对话较为清晰可辨的场所。电话录音,还要注意选择信号好的地方打电话。
(三)录音取证的方式
录音取证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为面谈录音,二为电话录音。
面谈录音的方式有时会更加有利于取证,因为电话录音时,当商谈出现争端,对方可能会直接将电话挂断;而当面商谈,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追问下去。
(四)录音取证的具体进行
为便于录音取证,我们可以以“协商”等较为合理的理由去面谈并录音。商谈前,我方应事先研究并归纳出希望对方承认的相关事实,以便在商谈中相机进行引导。
1.协商过程中,务必交代谈话时间、地点、谈话者身份。注意,要用较为自然的方式明确对方身份情况,以免对方察觉。如有律师协同,最好以员工的身份陪同,且服饰方面律师应当与当事人的相当;
2.协商时,要尽可能地明确相关案情发生的时间、人物、地点、起因、经过及结果;
3.如果我方手头上有部分相关案情的证据,在谈话时应注意将谈话内容与我方手头上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之一;
4.我方应提出事先准备好的相关问题,尽量引导并促使对方说出相关事实,或者我方说出,对方承认;
5.谈话内容尽量简洁,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也不得采用要挟、威胁等语气商谈,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不合法,而使法院不予采信;
6.要着眼于事实方面的确认,不必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7.录音过程不要间断,否则可能认为有剪辑。还要注意控制谈话时间,只要确认了相关的案情要点即可,最好有结束语如“那就这样吧”、“再见”“我们回去再考虑考虑”;
8.为便于法官明确录音内容,我方应将录音整理成书面的文字材料、录音证文件(如果录音文件较为特殊,需要将录音播放器一同刻成光盘)一同作为证据提交至法院。
(五)公证的录音取证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并出具公证书,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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