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整顿制度的建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6:40:13 146 人看过

(二)增设简易破产程序

对于破产财产价值不大(如小于50万元人民币),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和解案件,法院应设立简易程序,允许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和解申请,采用独任制审判方式。并规定法院认可和解申请后,债务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如2个月)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提交法院,否则即视为和解不成立。这便于敦促当事人双方迅速解决权利义务关系和明确争议不大的破产纠纷,最大限度维持破产财产价值,避免实践中双方互相推诿,久和不决的情况。

三、重视人民法院在破产和解整顿程序中的主动作用

针对人民法院在司法程序的破产案件中,处于被动地位,也因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误差。从完善我国破产法的角度出发,建议人民法院首先对和解申请进行必要的审查。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决定不召开债权人会议而驳回和解申请:

1、和解申请违反法律规定的,包括和解申请的内容、形式;

2、和解申请拟出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否决又提出申请,没有和解希望的;

3、债务人或破产人在和解申请前,有严重违反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主要包括破产法禁止债务人实施的行为;

4、有其它不宜进行和解的理由。其次,在和解协议履行的内容上,应明确履行的方式、后果,以及当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恢复破产程序时,如何分配破产债权等。最后,人民法院在企业进行整顿过程中,应派专门人员或专设机构对整顿中的企业进行监督,一旦发现企业在整顿中有以下行为,人民法院应依职权撤销和解协议:1、债务人不执行和解协议;2、债务人拒绝监督人的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3、债务人隐匿帐簿、财产或违反法律规定转让财产,放弃财产权利;4、债务人对原先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5、债务人对部分和解债权人允许和解协议外的额外利益;

6、债务人提前清偿部分和解债务或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其他债务;

7、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没有改善,且继续恶化,足以影响执行和解协议;

8、债务人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9、和解协议因债权人的欺诈或其他非法手段而成立;

10、债务人有其他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如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债权人会议或不服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指挥中途退会。{1}

四、规范行政权的行使

我国破产法律中行政干预色彩浓厚。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债务人的和解申请受制于政府机关,本身没有自主权,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只有政府机关提出整顿申请,作为其下级的债务人才能申请和解,似乎也应当申请和解。若政府机关决定使企业破产,即使债务人希望和解,甚至已和债权人达成和解意向,依然无法启动和解程序。此外,法院认可协议的一切整顿活动,亦由政府机关全权负责。其弊端显而易见:首先,行政干预严重挫伤当事人和解的积极性。其次,法律规定缺乏对行政权的制约,容易造成权利滥用。因此,建议我国《破产法》应借鉴日本的做法,给予破产人自主申请和解的权力,如日本和解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自然人和法人不能清偿债务或债务超过资产时,可于破产程序之外,向法院申请和解,同时提出和解的条件。删除《破产法》中多余的政府行为因素,正视破产和解私权自治本质,将和解申请或破产宣告申请的选择权和整顿内容的决定权交还当事人。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并建立行政权滥用的处罚机制。

我国现行《破产法(试行)》可以说是一定历史阶段、尝试性的产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不可避免地带有很多历史局限性。随着历史条件的改变,以及改革开放的深化,潜存于其中的诸多缺陷和不足都一一显露出来,成为企业破产法应有效应的发挥的瓶颈,使之无法在市场经济的洪流中大显身手,反而显得捉襟见肘,漏洞百出。因此,笔者认为,需要对破产法的不足之处加以完善,故提出以下建议。

一、实行和解分离主义原则

破产和解的立法原则,包括英美法系国家的和解前置主义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和解分离主义两种。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基本上采用了和解分离主义规定,但却未赋予当事人直接提出和解申请的权利。当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债权人或债务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待破产程序启动后才能进行和解,即不彻底的和解分离主义。实践表明,先宣告后和解的规定人为地延长了和解所需时间,导致债务人财产进一步贬值,诉讼效率低下,不利于迅速解决破产纠纷。从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看,和解分离主义将赋予当事人充分的选择权,使其可以依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和解或清算来解决纠纷。因此,我国破产立法应借鉴大陆法系的做法,采用和解分离主义,使破产和解成为与破产宣告并列的程序,和解不成,可以进入破产宣告。

二、简化破产和解程序

根据我国法律,破产和解必须经过启动破产程序、提出和解申请、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法院审查和解协议、公告和解六个阶段,从启动破产程序到和解协议生效要经过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和解过程中,债务人财产始终处于闲置状态,浪费社会资源,不利于债权实现。且期间社会政治、经济形式的变化往往会影响和解协议的成立与生效。推动破产和解制度发展,有必要放宽和解条件,简化相关程序。具体体现为:

(一)承认当事人双方庭外和解的法律效力

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法律应明确规定,债务人经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可和解行为自愿合法,和解目标具有履行可能者,应当裁定协议生效。认可庭外和解,能够有效节约诉讼成本,避免繁琐的法院和解程序,并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意,提高和解协议履行率。

五、建立相应的破产和解监督制度

现行破产法赋予了企业职工的债权人会议对整个企业整顿过程进行监督的权利。监督方式是企业必须就企业整顿的情况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债权人会议报告。由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企业在整顿期间,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应设立专门的事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只有在需要时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表决时,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有关整顿问题发表意见。同样,债权人会议也应设置似外国或其他地区破产制度中的监督人,对整顿进行经常性监督。并根据整顿的进展情况,适时召开债权人会议,听取有关整顿的情况报告。如果企业没有履行和解协议,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终结整顿的请求。设置这种监督机构,有助于对破产事务实施彻底、有效的监督;有助于和解协议的顺利、有效执行;有助于监督债务人的业务执行;有助于防范破产犯罪,这样既可以充分有效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也有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04: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破产和解相关文章
  • 破产重整制度与破产和解制度的异同有哪些
    一、破产重整制度与破产和解制度的相同点1、程序目的相同。如果说破产和解是对传统破产法的第一次否定,那么破产重整则是对传统破产法在更高层次上的背离和重塑。其目的均在破产清算程序之外,引进破产预防的程序机制,从而使破产法在更大系统上臻于完善。因而从法律部门的性质上看,破产和解法与破产重整法皆属破产预防法的组成部分。2、程序性质相同。作为预防破产的法律程序,二者均在非讼的前提和状态中伸展和延伸,因而均属非讼事件范畴,均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的程序启动原则,在法律规范不敷使用时,均可准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3、均以意思自治原则为程序推进的基础。尽管在和解与重整中,法院行使司法裁量权的能动性及其比重大小有所区别,和解之能否达成、重整之能否进行,无不以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思自治和共同合意为基础。这部分取决于其非讼性质,部分则是由于他们所调整的毕竟均属私权关系的缘故。二、破产重整制度与破产和解制度的不同
    2023-04-14
    483人看过
  • 破产重整制度与破产和解制度的异同有哪些
    归纳起来,二者的相同之处有:1、程序目的相同。如果说破产和解是对传统破产法的第一次否定,那么破产重整则是对传统破产法在更高层次上的背离和重塑。其目的均在破产清算程序之外,引进破产预防的程序机制,从而使破产法在更大系统上臻于完善。因而从法律部门的性质上看,破产和解法与破产重整法皆属破产预防法的组成部分。2、程序性质相同。作为预防破产的法律程序,二者均在非讼的前提和状态中伸展和延伸,因而均属非讼事件范畴,均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的程序启动原则,在法律规范不敷使用时,均可准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3、均以意思自治原则为程序推进的基础,尽管在和解与重整中,法院行使司法裁量权的能动性及其比重大小有所区别,和解之能否达成、重整之能否进行,无不以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思自治和共同合意为基础。这部分取决于其非讼性质,部分则是由于他们所调整的毕竟均属私权关系的缘故。但相同点是在相异点的背景下反衬出来的,二者在如
    2023-04-29
    216人看过
  • 破产重整制度与破产和解制度的异同有哪些
    归纳起来,二者的相同之处有:1、程序目的相同。如果说破产和解是对传统破产法的第一次否定,那么破产重整则是对传统破产法在更高层次上的背离和重塑。其目的均在破产清算程序之外,引进破产预防的程序机制,从而使破产法在更大系统上臻于完善。因而从法律部门的性质上看,破产和解法与破产重整法皆属破产预防法的组成部分。2、程序性质相同。作为预防破产的法律程序,二者均在非讼的前提和状态中伸展和延伸,因而均属非讼事件范畴,均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的程序启动原则,在法律规范不敷使用时,均可准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3、均以意思自治原则为程序推进的基础,尽管在和解与重整中,法院行使司法裁量权的能动性及其比重大小有所区别,和解之能否达成、重整之能否进行,无不以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思自治和共同合意为基础。这部分取决于其非讼性质,部分则是由于他们所调整的毕竟均属私权关系的缘故。但相同点是在相异点的背景下反衬出来的,二者在如
    2023-02-22
    341人看过
  • 企业破产程序之和解和整顿
    所谓和解,是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而不是通过人民法院破产还债的方式解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和解和整顿,具体内容有:一、提出整顿申请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申请三个月内,被申请的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被申请的破产企业进行整顿,法律规定,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二、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人民法院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的主要内容应有清偿债务的期限、数额及要求减免的数额请求。三、和解协议的讨论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在全体债权人召开的会议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和解协议进行讨论、表决,一旦通过,经人民法院认可,人民法院即发布
    2023-04-24
    362人看过
  • 建立破产重整制度的原因和意义
    (一)破产重整制度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两大因素的作用从历史上考察破产重整制度乃萌生于19、20世纪之交,并在20世纪30年代得到发展。主要地看,破产重整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仍受制于两大因素的作用:一是经济因素,另一是制度因素。1、经济因素。现代经济就其本质而言乃是整体化、社会化、规模化、资本高额化、结构控制化此一经济组织的的经济崩溃和解体分化,很可能导致彼一经济组织的经济困难、生产停业、产品滞销,严重者甚至受其冲击而产生连锁性倒闭,这种使经济组织连带受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无疑是灾难性的。因此,防止经济组织的解体与倒闭,自然成为现代经济政策的首要考虑目标。在现代社会经济结构下,商业组织是以公司为基本形态的。公司组织可谓一国经济的基石。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更是起着中流砥柱的基础性作用。由此,现代各国无不以股份有限公司为破产重整制度的重点调整对象。众所周知,破产倒闭是同工人事
    2023-06-06
    50人看过
  • 停业整顿和破产的区别
    一、破产和清算的区别破产和清算的区别:1、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清算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3、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东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强制清算时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破产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规定,从破产管理人员名单中以法定程序和方法选任。4、债权人的作用不同。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的地位被动,清算程序由清算组掌握;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清算程序,决定公司清算中的有
    2023-03-27
    272人看过
换一批
#破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破产和解
    相关咨询
    • 企业破产程序(二)-----和解和整顿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1-25
      所谓和解,是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而不是通过人民法院还债的方式解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试行)》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和解和整顿,具体内容有: 一、提出整顿申请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申请三个月内,被申请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被申请的企业进行整顿,法律规定,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 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 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 如何理解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09
      一、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经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依法同时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或资本结构上的调整,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破产重整,又称企业再生或破产保护,是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有力的法律制度之一。它源于英国,由美国立法发展至典型与
    • 如何进行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2-19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做出破产宣告裁定前,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系国有企业,依照企业第四章的规定,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申请应当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企业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股东会议可以通过决议并以股东会议名义申请对企业进行整顿
    • 破产整顿的目的和相关程序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1-25
      1、破产整顿是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目的的预防措施。它是在债务企业已经出现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已经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况下,适用的拯救企业的法律手段。2、破产整顿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进行。破产对整顿制度的适用条件,整顿的申请人,申请期限,整顿程序开始的条件,以及对整顿的监督、整顿的期限、整顿的终结鬲、终结方式、后果等各个阶段或各方面的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 如何解释破产重整制度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30
      是企业破产法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者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