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发包方能起诉转承包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但起诉时,必须向法院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者承包合同,证明自己的主体资格。不然的话,法院不会立案受理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新特点
目前农村承包中出现的纠纷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机动地纠纷增多。
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而一些村组为了以获取额外的利益,擅自扩大机动地的范围,且在发包机动地的过程中,往往操作不规范,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产生的纠纷矛盾较多。
(二)群体诉讼纠纷增多。
(三)村组当被告的纠纷增多。
(四)争抢承包土地纠纷增多。
三、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考虑的特点
农村土地经营权纠纷具有鲜明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法院在审理此类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纠纷时,尤其是在调解此类案件时必须考虑以下特点,谨慎处理。
(一)纠纷主体的特殊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涉案人数多,牵扯面大;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中涉及到双方当事人不是简单的一对一的关系,牵扯的法律关系主体众多,如承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承包方与发包方(多为村组)之间等等。此类案件涉及的农民群体诉讼较多,且被告多为农村基层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所以法院在调解此类案件必须厘清纠纷的法律关系主体,正确引导。
(二)纠纷当事人心理的特殊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当事人大多是生活在农村,而且相互之间往往比较熟悉。在这种熟人社会中的当事人的心理突出表现两个特点:其一,当事人尤其是败诉一方往往觉得通过法院的判决来处理纠纷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被左邻右舍议论很难为情,存在一定的厌诉的心理;其二,当事人存在较为浓重的宗族观念,乡土观念,易于通过亲情、友情、邻里之情来化解矛盾。因此,顾及双方的和气,尽量使当事人和好并达成调解,往往有利于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三)纠纷当事人知识的特殊性。一方面此类纠纷的案件当事人的法律知识相对缺乏,在加上经济实力有限,一旦发生纠纷,很少请的起费用高昂的代理律师;另一方面,此类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对人情事理和好、风俗习惯的关注远甚于法律,这是由当事人的知识储备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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