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建筑工程延期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3 08:23:31 206 人看过

可以,但要在特定条件下。1、工程量增加;2、发包人变更设计;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4、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5、工程质量鉴定;6、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信用卡可以延期还款吗

可以办理延期还款,如今大部分银行的信用卡都设有还款宽限期,在宽限期过后没有还款就算逾期,会对个人征信造成一定影响。持卡人可以通过拨打银行客服的电话,申请延期还款。

信用卡申请延期还款也是有一些技巧的,比如持卡人可以说延期还款的原因,是因为某些因素(失业、住院等)无力在近期将欠款还清。当然了,最后延期时间根据审核决定,具体延期天数是不一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0日 17: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不可抗力相关文章
  • 建筑工程材料采购合同有什么相关规定?
    一、标的二、数量合同中应该明确所采用的计量方法,并明确计量单位。凡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有计量标准的产品,合同中应按照统一标准注明计量单位,没有规定的,可由当事人协商执行。三、包装包装的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包装物的回收。四、交付及运输方式五、验收验收方式有驻厂验收、提运验收、接运验收和入库验收等方式。六、交货期限如果分批交货,要注明各个批次的交货时间。交货日期的确定可以按照下列方式:1、供货方负责送货的,以采购方收货戳记的日期为准;2、采购方提货的,以供货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3、凡委托运输部门或单位运输、送货或代运的产品,一般以供货方发运产品时承运单位签发的日期为准,不是以向承运单位提出申请的日期为准。七、价格(1)有国家定价的材料,应按国家定价执行;(2)按规定应由国家定价的但国家尚无定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报请物价主管部门批准;(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2023-06-22
    113人看过
  • 建筑工程结算流程相关规定
    结算时,除了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还有变更单、甲方与监理签字盖章的所有变更、新增、调减的项目单据,月进度款单据、超过一定百分比比如10%的材料涨价凭证等等,都纳入工程款结算。详细流程是:1:核对与编制好结算资料基础。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在编制结算时都要以相关资料依为依据。因此在审核时,首先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2:工程量是审核的关键。工程量、价是工程造价的主体。运作中具有较大的弹性和隐蔽性。审核工程量是重点,也是难点。3:定额单价的审核不可忽视。在一般情况下,工程的定额单价都有具体规定,编制工程结算时只要参照定额单价的明细子目直接就可以套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定额单价套用往往出现差错。四:其他费用的审核坚持合情合理。其他费用,由于计算方法不同于工程量和定额单价的套用,故在审核中要根据费用的发生具体对待。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
    2023-02-10
    462人看过
  • 建筑工程施工工期到期是否需要延期
    建筑工程施工工期到期需要延期。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房屋预售证到期了需要延期吗房屋预售证到年底期满的需要办延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有相关资料后向房地产管理局市场管理处提交许可申请;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初审通过报送复审审批;经审查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审核人员制作许可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预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023-08-01
    204人看过
  • 建筑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重要性是什么
    1、建筑法规明确建筑行为各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建筑法》颁布后,明确了建筑行为的主体有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多元化使工程质量的责任划分有了明确的界限,各个主体都要按照法定的质量责任与义务来承担自己的责任,避免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互相推诿,保证了建筑质量责任分配的公平客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各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都有了明确的行为约束。这些约束对保证建筑工程寿命、安全、质量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2、推行质量认证体系制度《建筑法》规定,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质量认证体系通过对所有影响质量的活动实施控制,对事先充分考虑到的各种风险
    2023-04-13
    149人看过
  • 天津北辰建筑工程有什么规定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第38条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http://bcqzwfw.tj.gov.cn/)二、办理材料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详细要求必要性及描述备注下载涉及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项目应提交气象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原件原件1份,复印件0份必要取得气象管理部门书面意见。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原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必要应使用全市统一格式的《委托书》现势地形图2份和电子文件原件原件1份,复印件0份必要核定用地图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包括DWG和SHP两种格式),现势地形图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1/500、1/2000或1/10000,图纸应包括单位名称,保证地形图的现势性、准确性。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交水利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原件原件1份,复印件0份必要取得水利管理部门书面意见。涉及由地震
    2023-05-11
    346人看过
  • 法律规定的建筑工程施工条件是什么
    一、法律规定的建筑工程施工条件是什么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二、如何解决建筑工程施工纠纷问题解决建筑工程施工纠纷问题的方式为:1.自行协商和解解决;2.可以请第三方介入进行调解解决纠纷;3.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的,可以按照仲裁协议的内容申请仲裁解决纠纷;4.不想采取上述方式解决纠纷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三、建筑工程许可证在哪个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中华人民
    2023-09-10
    419人看过
  • 什么是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建筑工程承包的规则
    一、什么是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是以建筑工程为标的的协议书,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书、建筑工程勘察协议书、建筑工程设计协议书。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是很复杂的协议书。涉及到工程技术标准、质量的监督检查、施工期限等问题,而且涉及的法律、法规也很多。因此,在签订工厂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力求做到准确、明确和正确,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特别是不同工程的技术术语、语词涵义往往都不相同,因此,更需要在签订协议书时明确应当适用的法律和技术标准及其语词涵义。二、建筑工程承包的规则建筑工程承包规则是:1.发包和承包双方应当订立合同。这是通行的规则,所采用的应是书面形式。2.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中的一种交易方式,建筑市场中应当积极推行,买方设定标的,招请卖方通过投标报价进行竞争,然后择优选定承包单位,这个过程中应当是透
    2023-06-20
    147人看过
  • 如何应对建筑工程的工期顺延
    一、如何应对建筑工程的工期顺延1.收集相关证据,证明确实存在不可抗力的事实2.及时向发包方通知不可抗力事件,并积极申请工期的顺延,同时做好相应的证据留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二、建筑工程发包方式包括哪些类型建筑工程发包方式包括以下类型:1.招标发包: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确定承包单位的一种发包方式。招标发包是建筑工程发包的主要形式。建筑工程的发包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可以充分利用供求关系、价值规律和竞争机制。2.直接发包:是指发包方直接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的一种发包方式。三、建筑工程发包的条件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的条件有:1.必须具有筹建许可证;2.必须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必须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必须具有建设工程所在地块的立项批文。《中华人
    2023-09-11
    266人看过
  • 工程延误的期限如何认定,建筑工程逾期怎么处理
    一、关于工程延误的期限如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载明工程完工期限后,承包人未按约定期限交付工程的,就构成工程延误,延误期限按实际支付期限与约定期限相减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
    2024-01-13
    181人看过
  • 建筑工地劳动关系仲裁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仲裁怎样确定劳动关系?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二、确定劳动关系仲裁时效是多久?申请劳动仲裁的一般时效为一年。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年
    2023-04-29
    374人看过
  • 关于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有何规定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律师补充: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
    2023-05-06
    67人看过
  • 工伤延期有什么样的相关规定
    一、工伤延期有什么样的相关规定工伤认定延期的相关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
    2024-01-12
    443人看过
  • 建筑工程合同延期怎么赔偿
    建筑工程合同延期,承包人的赔偿是,发包方和监理既然已经同意了工期索赔,说明延长工期是合理的,那么在工期延长的时间内引起的人工费、管理费、设备费、工程保险费等额外增加的费用当然应该由发包方承担,除非这些费用在合同中被认为是施工方的风险。一、建筑合同价款约定的形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采用的约定工程价款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即综合单价、固定总价和成本加酬金。综合单价,是指承包人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风险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固定总价,是指承包人完成所有规定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风险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成本加酬金,是指价款中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的计价形式。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酬金。二、建筑工程索赔条件有哪些建筑工程索赔要具备的
    2023-02-27
    481人看过
  • 如什么是建筑工程施工工期
    工期一般是以定额来确定的,是经过科学测定的合理工期。一、相关管理规定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强调:建设工程合同双方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范围、质量安全要求、工期、价款及支付方式、变更要求、验收与结算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避免因双方
    2023-03-19
    174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不可抗力
    相关咨询
    • 建筑工程质量延期能否延期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5-09
      1、如果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建方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否则,雪灾可认为是不可抗力,不用承担责任。质量问题需要鉴定,郑州有很多司法厅认定的鉴定机构,你可以联系。 2、商户的损失由你们负责,当然,如果承建方有责任,你们过后可以向其追偿。 3、银行贷款是否延期需要根据你们跟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来定。 4、不能。
    • 建筑工程工期延误索赔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2-04
      建筑工程工期延误索赔⒈按定额计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索赔费用计算按合同或招标文件约定的计价依据进行计算索赔的各项费用。⒉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索赔费用计算计价依据和综合价格组成同招标时发包人编制的工程拦标价。⒊停、窝工时发生的索赔费用计算。①人工费按经签证后的工日数量乘定额人工费单价或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定额人工工日单价;②周转性材料费按定额计算出已投入使用的周转性材料摊销费用和维护费用除合同
    • 建筑施工企业质保法中建筑工程质保期有什么规定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1-07
      建筑工程保修期的规定包括:建筑工程保修期一般为2至5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工程主体结构终身保修。保修期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明确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责任。
    • 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0-26
      (一)占有已计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物(二)未经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物(三)擅自改建、建设的建筑物(四)农村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非法转让建设的建筑物特区内城市化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建设的建筑物(五)农村经济组织非农业用地或村民非农业用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物(六)擅自改变工业现场、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物(七)非农业
    • 工程建筑合同诉讼的规定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11
      《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该法第3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条还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