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劳动报》报道,王春福在超天公司工作了两个多月,工作中眼睛受伤后,欲申请工伤认定,但超天公司否认他为公司员工,称他是在公司附近卖麻辣烫的。记者昨天从市一中院获悉,法院终审确认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10年7月,王春福经人介绍进入超天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书,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每月工资1500元。9月4日,王春福在工作时因铁砂溅到眼睛里受伤,但仍然坚持工作。第二天早晨起床后发现疼痛难忍,王春福于是去医院治疗,并向公司递交了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在家休息了半个月。回到公司上班没多久,就被公司辞退。王春福欲申请工伤认定,但超天公司否认他为公司员工,称他是在公司附近做麻辣烫生意的。王春福一气之下,提请仲裁,要向公司讨个说法。仲裁机构支持了王春福的申请。超天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请,公司又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一中院审理后确认,王春福签订的试用期合同合法有效。另外,王春福还持有公司印有特殊字样的工作服两套,也能印证双方存在过劳动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试用期合同书,试用期共两个月,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该试用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此,法院确认王春福与超天公司之间自2010年7月起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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