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发[2010]91号
各上市商业银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推进上市商业银行在交易所债券交易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上市商业银行应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债券现券交易。
二、试点期间,试点上市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涉及的债券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现行规则办理。
三、对于试点启动后新发行的债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双方关于跨市场债券品种的转托管业务协议,办理试点上市商业银行债券跨市场双向转托管业务。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前下发的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的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不符,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企业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19人看过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52人看过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335人看过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301人看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债券回购抵押比率的通知
330人看过
-
关于证券交易所涉及的相关知识介绍
368人看过
商业银行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 更多>
-
-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3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30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