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应注意哪些错误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6:41:33 168 人看过

根据现行法律,劳动者要求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此外,请求更正人事档案,退休手续和工龄确认不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内,不应提交法院审理

误解二:自愿放弃的权利可以重新主张。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根本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补充签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补充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追溯到用工之日,除非劳动者能够证明反向签订补充劳动合同不是其真实意思,否则应视为劳动者自愿放弃要求双倍工资的权利,要求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例如,小明于2014年加入一家公司,但公司直到2015年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在2014年至2017年与小明签订了补充劳动合同,小明于2016年离职,想追究公司在2014年至2015年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如小明的要求,不支持

误解3:劳动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拒绝申请的,劳动者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人民法院受理因工伤待遇引起的劳动争议,是以认定劳动者的伤残程度为依据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劳动者向法院提出的工伤待遇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理后驳回起诉)

误解四: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按照规定随时主张权利,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发包人控制和管理的,发包人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保存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证明、考勤记录等,现行规定要求保存期限为两年,用人单位在此期限内承担举证责任。2年前提出索赔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供证据,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身体原因、家庭原因和其他原因申请辞职,并以用人单位欠薪、欠社保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一般很难得到支持

误解6: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单方面终止劳动的权利并不是绝对的自由。法律之所以有时间限制,是为了确保用人单位有合理的时间寻找接班人,确保公司业务的延续。如果雇主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雇员突然辞职而遭受经济损失,法院一般会支持其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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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7日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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