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生育保险待遇大幅提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08:06:09 244 人看过

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将有较大提升,尤其是分娩费用的起付线、超出起付线的报销比例都大幅调高。三级医院顺产分娩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个人不承担费用;一次性营养费补助也由原规定的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补助,提高一个百分点,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南京市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以来最重大的一次政策调整。

参保范围扩大

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正式出台《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其中划定的参保单位范围除了城镇企业外,还增加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市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强调,部、省属和外地驻宁企业及其职工,也应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参加我市生育保险。

参保缴费标准没有变化,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0.8%按月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新政适当降低了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门槛。该负责人介绍,过去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保职工所在单位需连续足额缴纳12个月的参保费用,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新政将连续缴费的最短时段降低为10个月。

分娩费报销力度加大

据了解,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三大类:产前检查、分娩、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生育津贴。参保职工使用两类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其中,门诊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基金支付,新政加大了分娩及分娩并发症发生医疗费用的报销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新政将产前及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单列出来进行报销,不再混入分娩费用中,这一点对提升参保人的待遇也很重要。该负责人说。

符合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产假天数支付。其中,顺产支付4个月,难产享受4个半月。流(引)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引)产42天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从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起,按月发放。

个人费用支出下降

记者了解到,此次新政策实施后,不同的参保人员在医疗费用个人支出比例上均有大幅下降。

其中,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全部由基金按规定支付。

分娩及分娩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顺产2000元、助娩产2200元、剖宫产3500元以下的费用,由基金支付;顺产2001-4000元、助娩产2201-4500元、剖宫产3501-6000元之间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45%。

产前及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

职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早期妊娠流产、中期妊娠流(引)产、输卵(精)管绝育及复通手术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基金支付。

男职工配偶产前检查及分娩、流(引)产费用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标准的50%支付。

参保人需选定点医院

根据要求,参保职工只能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2家作为自己的定点医院,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办理定点选择手续时,参保职工需要携带的材料包括:《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原件;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男职工配偶还需携带女方的《就业登记证》或街道、乡镇出具的无业证明。

需产前检查、分娩或实施中期妊娠流(引)产手术的职工及男职工配偶,在定点医疗机构中限选2家,一家为孕前期(妊娠24周内)建《孕产妇保健册(卡)》及早期检查医院,另一家为孕后期本人检查及分娩医院。女职工产前或产后因生育并发症需住院的,必须在其中一家就医。

需实施早期妊娠流(引)产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绝育及复通手术的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1家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

生育保险新政策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6月1日前发生的生育及计划生育费用仍按原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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