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迁移、损坏区管水利工程设施的,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
2、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3、占用、影响市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负责兴建等替代工程。
二、办理材料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提交原件交验。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提交原件交验。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提交原件交验。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电子文本,同时原件彩色扫描上传加盖申请人公章3)通过网上提交的应在线准确填写申请人信息。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提交原件交验。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4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清城区水务局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书面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城区水务局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清城区水务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4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技术评审时间除外)。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书面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城区水务局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大楼3楼西301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正)()
第二十五条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必须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按照兴建等效替代工程的投资总额缴纳开发补偿费,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正)()
第二十四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或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修订)()
第二十九条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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